关于印发安徽省2012年普通高校普通专科层次升入本科教育招生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2012年普通高校普通专科层次 升入本科教育招生考试实施细则 为确保2012年我省普通高校普通专科层次升入本科教育招生考试工作(以下简称“专升本”)的顺利进行,根据省教育厅、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人事厅、财政厅、公安厅相关文件精神,依照教育部有关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 “专升本”招生考试工作在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进行。省教育厅有关处室负责招生政策制定、招生计划编制等工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以下简称考试院)负责统考科目命题、考务管理、评阅试卷和录取管理工作。 承担招生任务的普通本科院校都要成立相应的“专升本”招生考试组织机构,负责考生报名资格审核、考试、专业课命题及评分、录取等工作。 当年有高职(专科)层次应届毕业生的学校负责本校考生报名组织和报名资格审核工作。 二、招生对象及培养模式 1.招生对象 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对象为省属高等学校(包括省属普通本、专科院校,高等职业学院)和在皖部属高等学校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层次毕业生。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和“下基层”服务期满后接受本科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9〕6号)精神,上一年度本省具有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学历的退役士兵可报名参加“专升本”考试,招生办法详见附件3。 2.培养模式及待遇 应届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层次毕业生和上一年度本省具有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学历的退役士兵,通过相应的入学考试升入省属本科院校相同或相近的本科专业,按照新的本科阶段教学计划,学习2—3年,完成本科阶段学历教育。 “专升本”招收的学生在校期间享受与其他普通本科专业在校生的同等待遇。 “专升本”招收的学生,其档案交由招生院校管理,户籍凭录取通知书随迁到录取院校所在地。学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考核及格或修满学分的准予毕业,并发给相应专业的本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内容按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予以规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三、报名 1.报名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身体健康; (3)省属高等学校及在皖部属高等学校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层次毕业生。 (4)教育部办公厅教学厅〔2009〕6号文件规定的上一年度我省具有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学历的退役士兵。 2.报名办法 2012年“专升本”考试报名仍采用网上信息填报,网上银行缴费或通过银行柜台缴费确认的模式。由当年有高职(专科)层次应届毕业生的学校负责通知到每位毕业生(包括各教学点的毕业生),安排专人审核考生的报名资格,然后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器联网读取考生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信息,同时使用摄像头联网采像。考生的毕业专业由毕业学校录入系统。采像完成后考生可登录报名网站填报其他报名信息和志愿信息,并在网上进行报名信息确认和缴费等后续工作(目前仅支持工商银行网上缴费或柜台缴费,缴费办法见附件2)。报名考试费按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9〕60号)文件核准的120元/生。已缴费的考生信息由考生报考院校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考生是否符合报考专业的要求,照片采集质量等。审核未通过的由毕业院校负责通知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再次登录报名系统重新选择报考院校和专业(即更改志愿)。 参加专升本招生考试的退役士兵直接到招生院校办理报名手续。 3.报名时间 全省普高“专升本”招生考试考生报名及缴费时间为2012年3月20日至3月26日。 各招生院校于4月2日至4月5日打印准考证,考生于4月6日8:00-18:00至报考院校凭身份证领取准考证。 四、志愿设置 普高“专升本”招生设置一个院校志愿和一个院校服从志愿,院校志愿栏设一个专业志愿,填有院校服从志愿的考生视为院校、相同或相近专业均服从调剂。考生填报志愿前须仔细阅读报考专业“招收专业范围”或咨询招生院校,防止填报无效志愿。(详见安徽省2012年普高“专升本”招生计划及各专业考试科目和招生简章)。 五、考试 1.考试科目及分值 考试科目分省考试院组织的统考科目和由招生院校组织的专业加试科目两大类。统考科目文史类为英语、计算机基础、综合文科;理工类为英语、计算机基础、高等数学;艺术类为英语、计算机基础、综合文科;体育类为英语、计算机基础、综合文科;招生院校自行组织加试科目为专业基础课。 统考科目单科分数和专业加试科目分数均为150分。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加试由各招生院校在全省统考科目结束后2日内自行组织完成。 2.命题 “专升本”统考科目命题由省考试院负责。命题教师由省考试院在全省普通高校中抽调,各科命题范围以各类考生在专科层次阶段所学课程为主要内容(考试纲要另行公布)。 专业加试科目由各招生院校根据所招专业的要求自行组织命题、制卷、考试、评分。鼓励相同或相近专业实行联考或使用同一试卷,同科类的专业成绩相关学校可相互承认。 3.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4月7日上午 9:00—11:30 | 综合文科 高等数学 | 4月8日上午 9:00—11:00 | 英 语 |
4月7日下午 15:00—17:00 | 计算机基础 | 4月8日下午 15:00—17:30 | 专业加试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和“下基层”服务期满后接受本科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9〕6号)印发: 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后接受 普通本科教育招生办法(试行) 1.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部分省属公办本科普通高校举办普通专科起点升本科教育,面向本省(区、市)具有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学历的退役士兵招生,采取计划单列、自愿报名、统一考试、单独录取的办法。 2.专科起点升本科教育招生计划在国家核定的各省(区、市)普通高校年度招生本科事业计划总规模内单列,一般不超过当年本省(区、市)具有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学历退役士兵人数的30%。 3.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相应机构负责招生宣传、报名、命题、考试和录取,以及联系省级民政部门获取上一年度本省(区、市)具有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学历退役士兵相关信息等有关工作。 4.每年春节后,考生凭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和士兵退役证在户口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相应机构指定的地点报名。 5.已实行普通高校专升本统一招生考试的省份,招生工作纳入现有工作体系,考生按现行办法参加考试。未实行普通高校专升本统一招生考试的省份,由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相应机构参照成人高校招生专升本考试的科目设置和复习考试大纲单独组织命题和考试。 6.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相应机构根据本省(区、市)退役士兵专科起点升本科教育招生计划和相关考生考试成绩确定录取控制线。有关普通高校根据本校计划、考生志愿和成绩确定录取名单,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后发放录取通知书。 8.录取工作应于6月底前完成,新生于当年秋季入学。 9.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一般为两年。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考生守则 一、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生在每科考前20分钟(第一科前移10分钟)持身份证、准考证进入考场,在《2012年安徽省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考生签到表》上签名,按座位号对号入座,并将身份证、准考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备查对。 三、考生入场,除铅笔、书写蓝(黑)字迹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记忆摄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领到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座位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卷无效。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六、开考十五分钟后不准入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考试结束前15分钟内禁止考生交卷出场。 七、在试卷的密封线外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试卷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需使用同一类型和颜色的笔。 八、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不准将试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十、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将试卷整理好反扣放在桌面上等待监考员收取,待监考员收取所有试卷清点完毕后,听从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录 ……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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