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2013年普通高校普通专科层次升入本科教育招生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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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 4月13日上午 9:00—11:30 | 综合文科 高等数学 | 4月14日上午 9:00—11:00 | 英 语 |
| 4月13日下午 15:00—17:00 | 计算机基础 | 4月14日下午 15:00—17:30 | 专业加试 |
四、缴费办理方式
考生按照以下方式(任选其一)办理报名缴费:
(一)个人网上银行缴费
在线支付:登录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上报名系统,填报、确认报名信息后进入报名考试支付页面,选择工行网上银行支付,输入网上银行注册账户(卡号)和验证码,确定缴费,使用安全介质(U盾或口令卡)进行支付。
“缴费站”在线缴费:考生在填报、确认报名信息后登录中国工商银行网站(http://www.icbc.com.cn),进入个人网上银行,进入“缴费站”在线缴费(缴费地区:安徽合肥,缴费类型:公共事业费),选择“缴费项目->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报名缴费”,点击该栏右边的“缴费”按钮,进入缴费页面,选择“缴费类型->普高专升本招生”输入缴费编号(身份证号码)、验证码,核对页面反馈信息后,使用安全介质(U盾或口令卡)进行支付。
注意:
● 考生确认所要缴费的银行账户(银行卡或存折)已经注册个人网上银行,并开通“电子商务”和“缴费”功能。
● 考生确认所要缴费的银行账户(银行卡或存折)余额大于所缴报名费金额。
(二)工行营业网点柜台缴费
1、考生在银行网点工作时间,携带身份证件到工商银行安徽省各营业网点缴纳报名费。
2、银行柜员按照考生身份证号码在系统中调取考生缴费信息,柜员与考生核对的考生缴费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缴费金额,报名缴费项目等。
3、核对准确无误后,考生选择现金或银行卡(存折)转账方式缴费。
4、银行柜员在缴费成功后打印缴费凭证。
五、缴费知识问答
1、考生缴费时需要支付手续费吗?
答:除考生柜面缴费时使用异地卡转账外(以网点公告或系统提示为准),其他缴费方式均不需支付手续费。考生开立银行账户为存折或银行指定卡免工本费;注册个人网上银行免费;申领电子口令卡免费,U盾免费或优惠措施以当地银行网点公告为准。
2、安徽省外考生如何缴费?
答:考生可以选择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网上银行方式缴费。
3、如何办理个人网上银行缴费?
答:考生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国工商银行任一营业网点申办工行银行卡或存折(已持卡、存折的考生可不再申办),注册网上银行并开通电子商务功能,申领网上支付安全介质(口令卡或U盾)。如考生不满18周岁,应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办理时应出具客户本人和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证明其监护关系的户口簿或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操作提示:考生领到电子口令卡后,必须先登录网银,修改登录密码(数字+字母的组合),才能正常使用网上报名功能;考生若申领U盾,必须先登录网银,在"U盾管理"栏目下载证书后,才能正常使用网上报名功能。
4、我可以使用他人的网上银行进行缴费吗?
答:可以,只要是中国工商银行的网上银行客户都可以替考生(一人或多人)办理缴费。但个人网上银行电子口令卡客户可能会受到限额影响,U盾客户限额影响较小。网上银行安全介质交易限额如下:
5、考生如何确定缴费是否成功?
答:考生缴费后登录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上报名系统核对缴费状态:状态为"已缴费"表明缴费成功;状态未显示"已缴费",考生应核对缴费账户余额和明细,如因网络、机器、通信等原因造成报名系统没能及时更新缴费状态,报名系统后台将会及时对账,对账完毕后,更新缴费状态,请注意在缴费的次日10:00点之后查看缴费状态。考生出现重复缴费,在考试结束后30日内,教育考试院将多缴费用退回到考生原缴费账户,现金缴费除外。
六、“网上支付”注意事项
1、请广大考生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账户及相关密码,不要选择不安全的上网环境使用个人网上银行,同时应保护好银行卡号和密码,注意卡内资金安全。
2、如果因上网条件或网络传输等原因造成支付速度慢,请考生耐心等待,尽量不要重复点击;如果因为种种原因网上支付没有成功的,考生可点击报名系统中“缴费”按钮重新支付。
本说明仅作为考生报名支付参考,最终解释权归中国工商银行所有。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和“下基层”服务期满后接受本科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9〕6号)印发:
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后接受
普通本科教育招生办法(试行)
1.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部分省属公办本科普通高校举办普通专科起点升本科教育,面向本省(区、市)具有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学历的退役士兵招生,采取计划单列、自愿报名、统一考试、单独录取的办法。
2.专科起点升本科教育招生计划在国家核定的各省(区、市)普通高校年度招生本科事业计划总规模内单列,一般不超过当年本省(区、市)具有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学历退役士兵人数的30%。
3.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相应机构负责招生宣传、报名、命题、考试和录取,以及联系省级民政部门获取上一年度本省(区、市)具有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学历退役士兵相关信息等有关工作。
4.每年春节后,考生凭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和士兵退役证在户口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相应机构指定的地点报名。
5.已实行普通高校专升本统一招生考试的省份,招生工作纳入现有工作体系,考生按现行办法参加考试。未实行普通高校专升本统一招生考试的省份,由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相应机构参照成人高校招生专升本考试的科目设置和复习考试大纲单独组织命题和考试。
6.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相应机构根据本省(区、市)退役士兵专科起点升本科教育招生计划和相关考生考试成绩确定录取控制线。有关普通高校根据本校计划、考生志愿和成绩确定录 取名单,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后发放录取通知书。
8.录取工作应于6月底前完成,新生于当年秋季入学。
9.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一般为两年。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考 生 守 则 一、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生在每科考前20分钟(第一科前移10分钟)持身份证、准考证进入考场,在《2013年安徽省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考生签到表》上签名,按座位号对号入座,并将身份证、准考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备查对。 三、考生入场,除铅笔、书写蓝(黑)字迹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记忆摄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领到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座位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卷无效。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六、开考十五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考试结束前15分钟内禁止考生交卷出场。 七、在试卷的密封线外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试卷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需使用同一类型和颜色的笔。 八、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不准将试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十、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将试卷整理好反扣放在桌面上等待监考员收取,待监考员收取所有试卷清点完毕后,听从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十一、如不遵守考试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招生考试机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录 ……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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