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情况公布

2017年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已经结束,现将各专业(类)录取情况公布如下:
专业(类) |
“三位一体”综合成绩 |
备注 |
|
最高分 |
最低分 |
||
英语类 |
75.613333 |
69.023333 |
录取时要求高考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 |
经济与贸易类(中外合作办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中美合作办学)) |
71.833333 |
63.083333 |
录取时要求高考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 |
化工与制药类 |
73.24 |
63.25 |
附:我校2017年 “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节选)
第五章 志愿填报与录取
第十条 三位一体招生录取工作统一安排在普通类提前录取。入围考生填报录取院校志愿时,高考总分须达到省考试院划定的第二段分数线,并将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填写为第一志愿,专业志愿须填本人所入围的专业。
第十一条 “三位一体”综合成绩计算:“三位一体”综合成绩由高中学考成绩、学校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高考成绩三部分组成。
“三位一体”综合成绩=高中学考成绩×20%+学校综合素质测试成绩×30%+高考总分×50%(三项成绩均折算为百分制)
第十二条 高中学考成绩换算:A等计10分,B等计5分,C等计2分,其中语文、数学、英语三门科目A等计15分,高中学考成绩总分超过100分的按照100分计。换算方法适用于书面评审成绩和“三位一体”综合成绩的计算。
第十三条 学校按专业招生计划数1:1划定投档基准线,根据入围考生志愿按“三位一体”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择优录取。排序中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则按单项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单项顺序排列依次为: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高考总分、高中学考成绩。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若考生志愿填报人数未到专业计划数的110%,则录取人数控制在志愿填报人数的85%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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