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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江学院2025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时间: 2025-05-14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7 收藏
省重点硕士点
福建省/综合类/公办/福建省
排名: 第331名
综合指数: 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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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江学院2025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招生管理制度,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委会、省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学校办学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闽江学院,是2002年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学校现为“全国党建工作示范高校”培育创建单位、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福建省重点建设高校、一流应用型建设高校(A类)、示范性应用型本科高校和全省党建工作示范高校。

第三条 学校办学主体位于福州市大学城校区(福州市大学城溪源宫路200号)。

第四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由闽江学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资格的本科毕业生,由闽江学院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闽江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录取期间成立招生录取现场工作小组,在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科招生录取现场工作。招生录取现场工作小组下设督察组,负责对学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具体工作。

    

三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八条 学校依据福建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政策,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人才培养目标、生源状况、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分配招生计划。2025年学校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九条 学校无预留计划,录取期间招生计划调整原则:多批次录取的省份,未完成的招生计划转入同一省份下一个批次录取;各批次录取结束后仍未完成的招生计划根据各省实际生源情况,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后报省级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调整执行。

  第十条 普通高考各专业学制为四年,少数民族预科班学制为一年。

    

四章 专业录取要求

第十一条 考生须符合国家及各省的高考报名条件,各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中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结果须合格。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要求:

(1)除本科的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外,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的外语语种,但本校以英语作为主要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2)中外合作办学(含国际课程教育项目)仅以英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考生请慎重填报。

(3)凡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各省(区、市)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试且成绩合格,如考生所在省份未统一组织英语口试,则不作要求。

(4)福建省报考中外合作办学(含国际课程教育项目)各专业的考生,高考外语成绩按福建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各招生专业(类)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 面向福州单列的招生计划,只招收具有福州市户籍且在福州市报名参加高考的考生。

第十五条 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各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以相关省份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六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1)高考体检不合格的,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2)有以下情况者,学校有关专业不予录取:

①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应用化学、制药工程、海洋技术、高分子材料与工程专业。

②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绘画、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

③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II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工商管理、会计学、财务管理、国际商务专业。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蓝、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

(3)新生入学后将进行身体复查,对高考中隐瞒身体状况或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籍处理。

 

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七条 学校录取新生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为依据,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的招生政策确定调档比例,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按招生计划数的100%调档。

第十九条 学校认可符合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认定的政策加分。

 第二十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1)学校普通类专业录取采用“分数优先”(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有专业志愿考生)的调配原则,在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投档范围内,根据考生的高考投档成绩(新高考改革省份采用投档成绩+同分排位)从高到低排序并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填报顺序录取,专业志愿间不设专业级差。

(2)在考生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按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3)当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且服从调剂的,学校将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相关信息做专业调剂录取(调剂到专业计划未完成的专业);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4)以院校专业组为填报单位的志愿,只能在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调剂。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艺术类专业认可招生省份相应专业类别省级统考成绩。考生须参加所在省份相应艺术类别省级专业统考,考生文化成绩、专业统考成绩均须达到所在省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

 (2)学校录取时执行各省(区、市)艺术类投档规则,按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志愿间不设级差,所有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3)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根据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同分排序规则排序录取。

(4)在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的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专业计划未完成的专业。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的录取原则按教育部和各省(区、市)制定的相关招生政策执行。

 

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学费、住宿费按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和福建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

   第二十四条 学费标准:

   (1)普通本科专业5040元/生·学年,重点学科本科专业5460元/生·学年;艺术类普通本科专业8640元/生·学年,艺术类重点学科本科专业9360元/生·学年(根据闽价费〔2013〕176号文件)。

(2)软件工程本科专业第一、二学年5040元/生·学年、第三、四学年16000元/生·学年(根据闽价〔2004〕费16号文件)。

(3)闽台合作非艺术类本科专业15000元/生·学年,艺术类本科专业18000元/生·学年(根据闽价费〔2011〕304号文件)。

(4)国际课程教育项目本科专业28000元/生·学年(根据闽价费〔2011〕374号文件)。

(5)中外合作非艺术类本科专业50800元/生·学年,艺术类本科专业63500元/生·学年。(根据闽发改服价函〔2021〕412号文件)。

  第二十五条 住宿费标准:

学校宿舍有3人间、4人间、6人间,按专业统一安排住宿,根据住宿条件不同,按每生每学年870元至1730元收取(根据闽价费〔2012〕567号文件、榕发改价格〔2022〕74号文件)。

    第二十六条 学费和住宿费清退办法: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 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规定,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清退:

  (1)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

  (2)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3)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4)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5)被开除学籍的,其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七章 奖、贷、助学金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各类奖学金,奖励标准为:国家奖学金10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6000元,综合奖学金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学业奖学金500元,社会工作奖学金500元,文体实践奖学金300-800元,考研奖学金1000-5000元,学业进步奖学金300元,文明养成奖学金800元。奖励标准如有变动,以最新版学生手册为准。

  第二十八条 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绿色通道”及“贷、减(免)、缓”交学费入学。报到时,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同时,可在“福建省精准资助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简称“福建助学APP”)上填报信息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第二十九条 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资助标准为:特别困难500元/月,困难300元/月,每学年发放10个月。

 

第八章 新生入学与培养管理

  第三十条 新生接到录取通知书后,须按规定时间按时到校报到,并按入学须知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新生入学后,将按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按照《闽江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转专业按照《闽江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完成一年的预科阶段学习,学校将根据学生在预科阶段的综合测评成绩,结合学校当年的招生计划和学生填报的专业志愿确定其本科专业,并转入相关学院学习。

 

 

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我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闽江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凡与本章程有相悖之处的,均以本章程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福州市大学城溪源宫路200号

 邮政编码: 350108

 联系电话: 0591-83761856,83760910

 投诉电话: 0591-83761523

 招生办网址:https://zsb.mju.edu.cn

 招生办邮箱: mjzs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