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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学院2025年本科招生章程

时间: 2025-05-19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15 收藏
省属硕士点
贵州省/师范类/公办/贵州省
排名: 第336名
综合指数: 5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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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学院2025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本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学校全称:贵州师范学院

学校代码:4152014223

办学性质:公办

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

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

学校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115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的本科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指导处,具体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第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经教育部审核批准,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招生计划以贵州省教育厅下达、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六条 学校在贵州省招收国家专项、地方专项等相关计划,具体专业、计划以贵州省2025年高校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科学公正地选拔录取考生。

第八条 根据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和调档分数线。根据教育部规定,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九条 学校以省级招生办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作为录取新生的依据。录取实行“志愿清”的原则,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不能完成招生计划,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在投档比例范围内,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即按照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录取时遇分数相同且我校计划余额不足时,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排序细则进行录取。

第十条 专业安排及退档实行“专业清”原则,即优先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和我校各专业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的,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在我校未录满专业内进行调剂录取,调剂专业由我校自主确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或服从专业调剂但各专业计划已录取满额的,则作退档处理。对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十二条 报考艺术类别的考生,专业考试成绩和文化考试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在艺术类专业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确定的投档范围内,以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有特殊要求的省份除外)。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直接依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报考体育类别的考生,专业考试成绩和文化考试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在体育类专业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确定的投档范围内,以高考文化成绩为投档依据的,按专业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不以高考文化成绩为投档依据的,以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有特殊要求的省份除外)。

第十四条 新高考改革省份的招生专业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须满足该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五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对象为贵州省少数民族考生,少数民族预科的录取,按照教育部和国家民委有关规定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须满足该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录取的预科学生必须先进行为期一年的文化学习,学习成绩合格并通过考核后可升入本科专业就读。

第十六条 专业要求

1.报考英语、翻译专业的考生,英语单科成绩要求达到当地英语单科成绩满分值的60%以上(含60%),英语口试成绩要求达到当地英语口试成绩满分值的60%以上(含60%)。

2.语种要求:学校英语、翻译专业要求外语为英语,其他专业不限外语语种,入学后公共外语开设英语、日语。

第十七条 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相关内容如下: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以颜色波长作为严格技术标准的化学、应用化学、生物科学、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应用心理学、农业资源与环境、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教育各专业。2、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美术学、地理科学等专业。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II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经济学、财务管理、文化产业管理、档案学各专业。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兰、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4、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学前教育等。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贵州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多项措施,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六章 学历、学位证书的颁发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贵州师范学院毕业证书,并以此名称具印;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贵州师范学院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将及时在学校招生网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录取考生须按时到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必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贵州师范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咨询及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51-85842823(兼传真)0851-85811750

监督电话:0851-85811044

学校网址:https://www.gznc.edu.cn

邮政编码:55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