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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邮电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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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理工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23-62468661,023-62468662

官方网址:http://www.cqupt.edu.cn/ http://zs.cqupt.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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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邮电大学2025年本科招生章程

时间: 2025-06-13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1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庆邮电大学是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崇文路2 号。

 

第二条     凡具有 学校 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达到所读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重庆邮电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 学校 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 “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择优录取”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本科招生工作重大事项,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质量、人才需求、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结合自身办学条件,合理编制学校招生计划。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招生专业(类)及招生计划、录取批次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 八 条    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 九 条    根据专业培养要求,英语、翻译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余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但学生入校后均以英语为公共外语安排教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 专业 ) 部分课程 采取 全英文教学,非英语语种考生 应 慎重填报。

 

第十条    学生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 原 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对于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中第一部分 “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所包含的情况,我校均不予录取。此外, 报考设计学类专业的考生要求无色盲。

 

第十 一 条    学校调档比例按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 二 条    学校执行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降分政策,按照加、降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安排专业。

 

第十 三 条    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的选考科目应与当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我校专业选考要求相符合。

 

第十 四 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一)按照“专业(类)+院校”模式进行投档的省份,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到所投专业。

 

(二)按照 “院校专业组”模式进行投档的省份或非高考改革省份,根据考生所在省份的具体规定,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安排专业。

 

1.投档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所在省份同分排序规则确定位次。如所在省份无排序规则,按照数学、语文、外语成绩依次排序,分数高者优先。

 

2.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满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缺额的专业中进行安排;对未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 三 )电子信息工程(中外合作办学)、软件工程(中外合作办学)、通信工程(中外合作办学)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具体招生代码、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未填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考生不能调剂至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入其它专业学习。

 

( 四 )重庆邮电大学远东联邦大学联合学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开设 物联网工程(中外合作办学) 专业, 具体招生代码、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该专业 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入其它专业 ( 含其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 学习 。

 

第十 五 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报考设计学类 专业的考生须体检合格、专业成绩及文化成绩达到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控制分数线,在 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 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专业成绩、文化成绩,相关科目成绩仍相同,则调整专业计划录取。

 

第十 六 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须体检合格、专业成绩及文化成绩分别达到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控制分数线,在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专业成绩、文化成绩,相关科目成绩仍相同,则调整专业计划录取。

 

第五章    入学及复查复测

 

第十 七 条    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新生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 十八 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艺术类、体育类等特殊类型录取的新生还须参加专业复测,复测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 十九 条    在校期间,一经发现并查实在高考报名、考试、录取等环节中弄虚作假者,学校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学生资助

 

第二十条    各专业学费按照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执行,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及学校本科招生信息网上公布 。 其中, 新专业学费标准待定 ; 软件工程专业的学费标准为一、二年级 9000 元 / 学年,三、四年级 15000 元 / 学年;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学费标准为10000 元 / 学年; 艺术类专业的学费标准为10000 元 / 学年;电子信息工程(中外合作办学)的学费标准为四年期间40 000 元 / 学年,软件工程(中外合作办学)的学费标准为四年期间 45 000 元 / 学年,通信工程(中外合作办学)的学费标准为四年期间 5 0000 元 / 学年,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在国外修读期间还需按外方学费标准另缴外方学校学费 。 后续如有调整,按照价格主管部门 新 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 一 条    住宿费为每人每学年 800 元 —1200 元。

 

第 二十 二 条    学生 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所修学分和实际住宿时间,计退剩余学费和住宿费 。

 

第二十 三 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科创文体奖学金、各类社会奖学金等多种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社会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及勤工助学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 四 条    学校从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问题,请直接与学校招生办公室联系,以免上当受骗。

 

第二十 五 条    学校加强招生过程的管理和监督,依法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 六 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 七 条    本章程由重庆邮电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