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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25-05-17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8 收藏
省属硕士点
山东省/综合类/公办/山东省
排名: 第383名
综合指数: 56.24
热度:55353K

德州学院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德州学院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德州学院 2025 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德州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德州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德州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448

第六条 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教育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院校

第八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大学西路 566 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校的招生工作,决定相关重大事项。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作为职能部门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对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二条 招生计划:根据国家政策、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才需求和生源质量、学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科学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投档比例的,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学校按招生计划的100%确定提档比例。

第十五条 采用“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考生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六条 若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不能被录取,且服从调剂,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如不服从调剂,则退档。

第十七条 普通类专业,对于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若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不能确定考生位次时,在第一、二批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等级考试选考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等级考试选考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在第三、四、五批高考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在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史类依次按语文单科成绩、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外语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由高到低录取。理工类依次按数学单科成绩、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外语单科成绩、语文单科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仍不能确定先后次序时,结合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面向山东省招生的美术类、音乐类、舞蹈类、体育类本科专业分别使用山东省各类别统考成绩。对进档考生,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面向河北省、江苏省、山西省、湖南省等省招生的美术类本科专业,面向河北省、山西省、湖南省招生的音乐学本科专业、音乐表演本科专业,面向河北省、山西省、湖南省招生的舞蹈学本科专业,使用对应省份的专业统考成绩。在投档范围内,对进档考生按照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若综合成绩相同时,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者,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公费师范生等特殊类型招生录取政策按照山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规则。

第二十一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招生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三条 录取时,认可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定的政策性加分,考生分数以投档成绩为准。

第二十四条 在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组)志愿须满足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五条 外语语种:我校英语、商务英语专业统考外语语种限为英语,外语口试成绩不限;生物技术(中外合作办学)、生物科学(中外合作办学)、化学(中外合作办学)、能源与动力工程(中外合作办学)建议统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报考,其他语种慎报;其余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但入学后,公共外语课程限修英语、俄语或日语。

第二十六条 录取时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报考德州学院的考生可通过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查询方式查询本人录取结果,也可登录德州学院本科招生信息网查询是否被德州学院录取。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国家和山东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相关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审查及证书颁发

第三十条 录取新生要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学校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文件的有关规定组织新生入学资格、体检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颁发德州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三条 德州学院不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534-2603002

招生监督电话:0534-8985865

学校网址:https://zs.dzu.edu.cn/

通信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大学西路566号德州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253023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德州学院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