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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能源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25-05-19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10 收藏
宁夏回族自治区/理工类/民办/宁夏自治区教育厅
排名: 第0名
综合指数: 5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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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能源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银川能源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为保证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院和考生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名称:银川能源学院(学院标识码:4164013820)

第二条  学院地址:宁夏银川市永宁县王太堡

第三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四条  办学类型:民办高校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银川能源学院国家计划内普通高校本专科招生。

第六条  银川能源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七条  银川能源学院

银川能源学院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定招生录取规则,审定招生计划,决定招生中的重大事项。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培养目标

第八条 银川能源学院创建于1999年,办学26年来,秉承“质量立校、特色兴校”的办学理念,坚持应用型本科的培养定位,以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目标,以“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主要途径,形成了能源与化学工程类、能源与电气工程类、汽车与机械工程类、土木与建筑工程类、生物与农业工程类、商务与金融工程类、传媒与信息工程类、艺术与教育类专业集群。

 

第三章 录取

第九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条  学院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一条  学院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投档原则接收考生电子档案,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照平行志愿相关录取政策执行;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将依次从后续志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进档考生若报考同一专业志愿,分数相同时将根据单项成绩择优录取。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同时排序规则: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达到院校调档线、单项成绩均相同的考生同时投档。采用顺序志愿模式投档的批次,达到院校调档线、高考文化课成绩均相同的考生全部投档。

第十三条 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者,学院将根据其他专业的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对填报的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又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各专业招生录取没有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我校各专业外语教学均为英语教学,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我校认可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课考试成绩,不再单独组织艺术类专业课考试。学校根据生源情况在文化课成绩达到各省招生部门划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范围内,确定文化课和专业课录取分数线。

在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艺术类录取控制分数线且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成绩合格的前提下,根据考生综合成绩排序,采用平行志愿模式投档。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先比较专业课考试成绩,后比较高考文化课成绩,若还相同再按普通类同分排序规则依次比较,由高到低排序。各类别综合成绩计算公式如下:

美术与设计类综合成绩=高考文化课成绩×50%+省级统考成绩×2.5×50%(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其它专业学习。

第十八条

(1)我院与福州大学实施联合培养本科生计划,每年选派“化学工程与工艺、财务管理、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食品质量与安全、土木工程、风景园林、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商务英语”等各专业优秀学生,以“1+2+1”或“2+1+1”的模式与福州大学联合培养。

(2)“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与福州大学实施“2+2”专业人才培养实验班。

第十九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参照学院相关专业实际,要求身体健康,无各种残疾,无纹身,无精神性疾病、血液病、传染性疾病等。

第二十条  凡被我院录取的考生,由学院寄发录取通知书,凭银川能源学院普通本专科高等教育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四章 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二十一条  学院根据国家、宁夏回族自治区及学校有关规定,设有:

1、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10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6000元;

3、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600-4800元;

4、国家助学贷款单项奖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

5、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每年不超过20000元:

6、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每年不超过20000元;

7、燕宝助学金:宁夏籍优秀高职(专科)学生享受燕宝助学金2000元/年,连续资助三年;

8、宁夏籍原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宁夏籍学生报考“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每年可减免学费4200元;

9、助学贷款:统招本、专科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到考生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学年可贷20000元信用助学贷款。   

 

第五章 毕业及就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审核合格者,颁发银川能源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科毕业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有关要求,符合《银川能源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学院进行就业指导,实行学校推荐双向选择与自主择业。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审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1、学费标准:

本科专业学费:24800元/年,其中“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学费:27800元/年;

高职(专科)专业学费:12800元/年,其中“学前教育”专业学费15000元/年;

2、住宿费标准:

8人间1200元/年,6人间1500元/年;4人间(不带卫生间)1700元/年;4人间(带卫生间)1800元/年;4人间公寓(27/28/29号楼)2600元/年;4人间公寓(带空调)3200元/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招生计划详见银川能源学院2025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或以各省招生办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银川能源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学校本部地址:宁夏银川市永宁县王太堡

滨河校区地址:宁夏银川市滨河新区国际科教城汉关路与星河街路口

邮政编码:750105

电  话:0951-8409260、8409201

传  真:0951-8408090

学院网址:http://www.ycu.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