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0-400-005
高三家长微信群
|
小程序
|
关注我们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安徽
北京
重庆
福建
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海南
河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江苏
江西
吉林
辽宁
宁夏
青海
陕西
山东
上海
山西
四川
天津
新疆
云南
浙江

天水师范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25-05-19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15 收藏
曾用名: 天水师范学院
省属硕士点
甘肃省/师范类/公办/甘肃省
排名: 第437名
综合指数: 56.25
热度:27665K

天水师范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有关高考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规定及要求,结合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天水师范学院2025年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名称:天水师范学院

英文译名:Tianshui Normal University

第六条 学校标识码:4162010739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十条  学校位于中国历史文化名城——甘肃省天水市。学校法定住所地为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藉河南路,天水师范学院卫生健康学院详细地址为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藉水北路10号,民族传统技艺专业办学地址为天水市秦州区滨河西路26号。

第十一条  学历与学位证书: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在规定的修业年限(3-6年)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有关规定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颁发学历与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天水师范学院。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招生工作,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假冒天水师范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甘肃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根据学校实际办学条件、学科专业设置和毕业生就业率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学校本科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解决同位次考生的录取及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问题。预留计划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使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学校面向全国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放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经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具体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最终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五章  招生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录取时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和招生计划确定投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方式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批次,投档比例原则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00%-105%之内,若平行志愿投档生源不足,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统一安排征集志愿;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批次,投档比例原则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如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统一安排征集志愿。如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计划,将按照招生计划管理规定对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对认定为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学校不予录取。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着;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工商管理类(会计学、财务管理、市场营销)、工程造价专业报考考生有下列情况者不予录取。

1.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

三、地理科学、生物科学、生物技术、园艺、应用心理学、美术学、绘画专业的报考考生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者不予录取。

1.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

2.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

四、化学、化学工程与工艺、应用化学、体育教育、运动训练、药学、医学检验技术、药学(专科)专业的报考考生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者不予录取。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

2.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

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

第十九条  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需在满足选考科目要求前提下填报相关专业(类)志愿,招生专业(类)的选考科目要求以教育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也可通过我校本科招生网进行查询。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可作为调剂专业录取时的参考。

第二十条  学校认真贯彻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招生录取有关规定,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根据考生高考投档成绩、艺术体育类专业成绩、专业志愿、体检情况等确定考生是否录取及录取专业。对于进档考生,不设置专业级差。

一、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1.对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和批次,依照“志愿优先,遵循分数”原则,按生源省份投档排序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符合条件的进档考生,若排序成绩相同则依次按照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总分(不含政策性照顾加分)、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投档,录满为止。若第一志愿录取不满额,缺额计划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进档考生。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和批次,按生源省份的招生主管部门投档规则和投档成绩排序办法执行。

2.专业录取分配规则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分配专业。

3.中职对口进档考生专业录取时,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按文化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专业基础知识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二、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1.艺术类各专业全部实行文理(历史类/物理类)兼收,专业课成绩均采用生源省份统考成绩。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分别公布招生计划。

2.该专业对于采用“平行志愿”方式投档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和批次,按照该省投档排序原则和录取规则录取。

3.该专业对于采用“顺序志愿”方式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批次,投档比例由生源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确定。进档考生录取规则:

艺术类考生在文化课和专业课达到生源省份公布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按照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以一定比例换算后的综合排序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当综合排序成绩相同时,则按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照顾加分)、语文、数学、外语依次排序,录满为止。

艺术类各招考专业类型综合排序成绩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排序成绩=文化课总分(不含政策性照顾加分)×50%+专业课总分÷300(专业课满分)×750×50% ,最终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4.数字媒体艺术专业、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及民族传统技艺(专科)专业按照普通专业招生录取,按照艺术类专业培养,录取规则同普通类专业。

三、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1.学校体育类各专业文理(历史类/物理类)兼收,专业课成绩均采用生源省份统考成绩,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分别公布招生计划。

2.体育类专业考生文化课成绩、专业课成绩均达到我校在该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对应批次的最低控制线。

3.对于采用“平行志愿”方式投档的省份(批次)按照该省/批次平行志愿投档方式和排序规则录取。

4.对于采用“顺序志愿”方式投档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批次),按照“志愿优先,遵循分数”的原则投档。投档比例由生源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确定。进档考生录取规则:

(1)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考生进档后,依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按照专业课成绩排序录取,考生专业课成绩相同时,则按高考文化课成绩总分(不含政策性照顾加分)、语文、数学、外语依次排序,录满为止。

(2)运动训练专业的招生录取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文件精神及《天水师范学院2025年运动训练专业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一条  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同一院校专业组内/批次的其他专业,直至录满。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和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不能被录取的考生,学校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及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加分成绩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配。

第二十三条  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升本科的招生录取按照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相关政策规定以及《天水师范学院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升本科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英语和商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均不限外语语种,但入学后公共外语教学只安排英语和日语教学。学校各专业录取时无单科成绩限制。

第二十五条 我校部分专业按学科大类进行招生。对于按大类招生录取的考生,在其入校进行通识教育和学科基础教育之后,结合个人志愿、学业成绩等在学院内按该大类所包含专业进行专业分流培养。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其他专业招生不限制男女生比例,运动训练专业各项目性别要求及男女生招生数量按《天水师范学院2025年运动训练专业招生简章》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2025年面向甘肃省投放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计划(简称优师计划)、甘肃省乡村小学全科型教师定向培养计划(简称小学全科计划)、革命老区专项计划、建档立卡专项计划(原精准扶贫专项计划)、少数民族紧缺人才培养专项计划、国家专项计划和中职对口升学招生计划,招生录取具体政策按照国家和甘肃省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协议师范生服务协议的签订。

(一)优师计划各专业学生依据高考招生录取排序规则排名,按照排名先后顺序选择意向就业市州签订四方协议。

(二)小学全科计划学生依据高考招生录取排序规则排名,按照“设岗县区生源优先、高考成绩优先”的两个原则进行调剂、签订三方协议。

1.设岗县区岗位需求总数与本县区生源数量一致的,该县区学生直接签订协议,不再调剂。

2.设岗县区岗位需求与本县区生源数量之间有差额,且本县区生源少于岗位需求的,现有本县区学生直接签订协议,不再调剂。

3.设岗县区岗位需求与本县区生源数量之间有差额,且本县区生源多于岗位需求的,对同一县区内学生优先满足排名靠前的学生在本县区服务的志愿。对不能满足在本县区服务志愿的学生,列入待调剂学生。

4.非设岗县区生源地学生直接列入待调剂学生。

 5.所有待调剂学生,不再考虑生源地,根据高考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选择服务县区。

第二十九条  学校面向甘肃省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具体政策按照甘肃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少数民族预科生学习结束后进行专业分流,具体按照《天水师范学院少数民族预科生转入本科专业分流实施办法》(天师院发[2021]1号)执行。

第三十条  招生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要求公布,考生可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网站查询。

第六章  收费及奖励资助

第三十一条  学校普通本科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按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统一核定的学分制收费标准执行。学费标准(甘发改收费〔2016〕1133号):文科类3800元/生/学年,理科类4000元/生/学年,工科类4400元/生/学年,外语类4300元/生/学年,艺术类6500元/生/学年。

运动训练专业学费标准(甘发改收费〔2010〕1384号):4500元/生/学年。

少数民族预科生收费标准(甘价费〔2006〕120号):本科预科学费15000元/生/学年。

 医药卫生类护理专业(专科)学费收费标准(甘发改价格〔2023〕634号):4500元/生/学年。

新增药学专业、医学检验技术专业、药学专业(专科)、中医养生保健专业(专科)、民族传统技艺专业(专科)的学费以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住宿费收费标准(甘发改收费〔2016〕697号、甘发改收费〔2016〕1133号):700—1150元/生/学年。学生宿舍分布在以下区域:本部校区、西校区、北校区和秦州区滨河西路26号。宿舍有上床下桌及上下铺。

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如有变化,按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新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了“国家资助、学校奖助、社会捐助、学生自助”四位一体的发展型资助体系,通过“奖、贷、助、勤、补、减(免)、捐”等措施,奖励品学兼优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10000元/人/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6000元/人/学年)、李政道奖学金(5000元/人/学年)和学校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等;设立的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平均3700元/人/学年)、省属普通高校特困生补助(3000元/人/学年)和社会资助金等,每年受助学生人次达到60%以上。

学校开通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可通过申请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以及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等途径获得资助,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后续管理

第三十三条  被我校录取的各类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 新生入校报到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体检及相关资格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和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政策和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学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由招生就业处负责,校内其他单位组织招生宣传活动须经招生就业处批准后方可实施。凡未经招生就业处批准,私自宣传导致的招生问题,后果由责任单位自负。

第三十七条  学校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藉河南路

邮政编码:741001

联系部门:天水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

咨询电话:(0938)8363669  

学校网址:https://www.tsnu.edu.cn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天水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通过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