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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2025年本科招生章程

时间: 2025-05-19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 收藏
211双一流国重点省级选调生博士点硕士点保研资格101计划
云南省/综合类/公办/云南省
排名: 第80名
综合指数: 7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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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2025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云南大学,是国家首批“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首批“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新一轮“双一流”建设高校、教育部“以部为主、部省合建”高校。

第三条 学校办学类型为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部标码为4153010673,办学层次为本科、研究生。

第四条 学校设有两个校区,东陆校区位于昆明市五华区翠湖北路2号;呈贡校区位于昆明市呈贡区大学城东外环南路。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云南大学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政策,领导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审议、决策本科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云南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云南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云南大学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情况、区域协调发展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规定确定预留计划数为10个,主要用于解决末尾同分考生的录取以及生源质量调控。预留计划的使用经学校招生委员会集体决定,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云南大学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各批次投档规则以各省(区、市)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已投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结果符合专业录取条件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不退档。

第十三条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未完成的计划将调剂至其他生源质量较好的省份。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如果第一志愿录取结束后未完成招生计划,则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四条 在同一批次志愿中,按“高考投档成绩优先”原则录取。即对已投档考生,按高考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后,依次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进行录取,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若投档成绩相同,按语文、数学、外语各项成绩依次、逐项比较,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高考投档成绩及上述三门单科成绩均相同的,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录取。

第十五条 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至同批次同科类中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在调档及专业录取时认可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政策性加分,总分值不超过20分。

第十七条 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山东、海南、江苏、湖北、福建、辽宁、广东、重庆、河北、湖南、广西、黑龙江、吉林、安徽、江西、甘肃、贵州、山西、内蒙古、河南、四川、云南、陕西、青海、宁夏等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考生报考时,须符合我校在当地招生的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相关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八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所有招生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条 所有招生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非外语类专业新生入学后以英语实施公共外语教学。

第二十一条 我校实施专业+专业类招生,招生类别分为“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生物科学类”“环境科学与工程类”“化学类”五类,分别属于经济学院、工商管理与旅游管理学院、生命科学学院、生态与环境学院、化学科学与工程学院。录取到相应类别的学生入校后在所属学院内进行一年大类培养,大类培养阶段结束后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分流到录取大类内所包含的专业(不含基地班、菁英班、拔尖班),从第三学期开始进行专业培养。

(一)录取到“经济学类”的学生,大类培养阶段结束后在经济学、财政学、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等专业范围内进行专业分流。

(二)录取到“工商管理类”的学生,大类培养阶段结束后在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管理、会计学、财务管理、物流管理等专业范围内进行专业分流。

(三)录取到“生物科学类”的学生,大类培养阶段结束后在生物科学、生物技术等专业范围内进行专业分流。

(四)录取到“环境科学与工程类”的学生,大类培养阶段结束后在生态学、环境科学与工程、植物科学与技术等专业范围内进行专业分流。

(五)录取到“化学类”的学生,大类培养阶段结束后在化学、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制药工程等专业范围内进行专业分流。

各培养类别可供选择的专业,以分流时学校公布为准。

第二十二条 我校艺术类招生学院有两个,分别是艺术与设计学院、昌新国际艺术学院。两个学院在各省(区、市)的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当地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及云南大学本科招生网公布为准。两个学院录取的考生入学后均不得相互跨学院转专业。

(一)招生专业:艺术与设计学院招生专业为音乐学、美术学、绘画、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以及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环境设计(与加拿大维多利亚大学合作);昌新国际艺术学院招生专业为音乐学、美术学、绘画、视觉传达设计、舞蹈学。

(二)我校不组织艺术类专业校考,认可各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各专业认可的省级统考子科类要求以当地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及云南大学本科招生网公布为准。

(三)对已投档至我校考生,按照“成绩优先”原则进行录取。在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均达到生源地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的前提下,美术学、音乐学专业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文化成绩÷高考文化满分×70+专业成绩÷专业统考满分×30)从高到低顺序录取;舞蹈学、绘画、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专业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文化成绩÷高考文化满分×50+专业成绩÷专业统考满分×50)从高到低顺序录取,以上包含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以上各专业若综合成绩相同,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若综合成绩与文化成绩均相同,按语文、数学、外语各项成绩依次、逐项比较,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综合成绩与文化成绩及上述三门单科成绩均相同,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录取。

第二十三条 体育教育专业在高考文化成绩和体育专业统考成绩均达到生源地体育类本科录取控制线的前提下,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文化成绩÷高考文化满分×30+专业成绩÷专业统考满分×70)从高到低顺序录取。若综合成绩相同,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若综合成绩与文化成绩均相同,按语文、数学、外语各项成绩依次、逐项比较,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对投档及录取有统一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体育教育(校园足球人才)专业在高考文化成绩和体育专业统考成绩均达到生源地体育类本科录取控制线的前提下,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文化成绩÷高考文化满分×30+足球专项成绩×2.5÷专业统考满分×70)从高到低顺序录取。若综合成绩相同,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若综合成绩与文化成绩均相同,按语文、数学、外语各项成绩依次、逐项比较,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对投档及录取有统一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我校与加拿大维多利亚大学合作的环境设计专业、与英国思克莱德大学合作的土木工程专业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仅招收填报该项目专业志愿的考生。录取在该项目专业的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项目之外的其他专业。

第二十六条 大气科学(定向)、高校专项计划、港澳台侨生招生录取按照云南大学2025年相应招生简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少数民族预科具体招生计划、招生办法和收费标准等,按当地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学费及学生资助政策

第二十八条 学费和住宿费按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批准或备案的标准执行。

(一)学费标准

1.我校按照《云南省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标准调整方案》要求,执行“基准学费+浮动机制”的专业为:经济学、金融学、法学,5000元/生/学年;生物科学、生物技术、生态学、数理基础科学、物理学、数学与应用数学、统计学、大气科学、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材料科学与工程,5600元/生/学年。

2.双学士学位项目:“公共事业管理+地理信息科学”7800元/生/学年,“经济学+统计学”“金融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大气科学+人工智能”,8700元/生/学年,“旅游管理+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8200元/生/学年。

3.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土木工程35000元/生/学年;环境设计25000元/生/学年。

4.软件工程、数字媒体技术、网络空间安全、人工智能,第一、二学年学费5000元/生/学年,第三、四学年学费12000元/生/学年。

5.其他专业:农学4500元/生/学年;艺术学理论类(音乐学、美术学)8500元/生/学年、应用类(其他)10000元/生/学年;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和教育学中体育学4500元/生/学年;理学、工学5000元/生/学年;医学5500元/生/学年;哲学、文学、历史学4200元/生/学年。

6.我校实施学院内第一年贯通制培养,第一学年统一按所在学院所有专业中最低学费标准执行(基地班、菁英班、拔尖班、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等除外),第二学年起按学生就读专业的学费标准执行。

各专业学费标准如有变动,以最新批准或备案的标准执行。具体学费标准以云南大学本科招生网公布为准。

(二)住宿费标准

一类公寓(4人间)1200元/生/学年;一类公寓(6人间)800元/生/学年;二类公寓(4人间)600元/生/学年;普通宿舍(6人间)400元/生/学年。

第二十九条 我校在本科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义务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校级助学金、社会类助学金、新生入学“绿色通道”项目、校内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学生入校后可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经班级、年级、学院、学校“四级”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六章 入学及毕业

第三十条 我校确定的录取名单经各省(区、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批准后,即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2025年录取的本科新生,就读校区以《新生入学手册》中的安排为准。

第三十二条 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有效身份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向学院办理请假手续且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学校对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 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复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取得我校学籍的本科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业完毕,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云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云南大学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招生的唯一机构为云南大学招生办公室。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若有部分省(区、市)高考招生政策调整,云南大学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规定,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云南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云南大学招生办公室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大学城东外环南路(呈贡校区)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翠湖北路2号(东陆校区)

电话:(0871)65939873、65033819

云南大学官网:http://www.ynu.edu.cn

云南大学本科招生网:http://zsb.yn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