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0-400-005
高三家长微信群
|
小程序
|
关注我们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安徽
北京
重庆
福建
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海南
河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江苏
江西
吉林
辽宁
宁夏
青海
陕西
山东
上海
山西
四川
天津
新疆
云南
浙江

四川文化艺术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25-05-19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 收藏
四川省/艺术类/民办/四川省教育厅
排名: 第0名
综合指数: 52.82
热度:22074K

四川文化艺术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民办学校招生章程备案管理办法》,以及教育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相关要求,结合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信息

1.学校名称:四川文化艺术学院

2.办学类型及层次: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非营利性办学)

3.办学地址:

绵阳校区: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机场东路83号

梓潼校区: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永利街929号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招生录取政策,决定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办公室,负责实施招生录取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学校纪委负责对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监督;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接受考生及家长、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根据办学综合条件以及政策要求等因素,科学合理的制定分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计划。分省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学校预留计划为本科招生计划的1%。

第八条 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根据生源情况学校可依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及相关规定

第九条 学校录取工作在各省招考委领导下,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要求,我校招生录取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学生。

第十一条 我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加、降分后形成的投档分,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批次,高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并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戏剧学本科专业,影视编导专科专业等艺术类专业直接认定高考文化成绩。

第十三条 学校体检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表演(服装表演):女生身高不低于168cm,男生身高不低于178cm。低于对应性别身高的考生谨慎报考;

美术与设计类专业:色盲色弱考生请谨慎报考。

第十四条 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须慎重填报志愿。

第十六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公布。

第十七条 我校在录取时,艺体类和普通类专业均根据进档考生的分数优先原则,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录取未满额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同分考生按照考生的位次分排序录取。

第十八条 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特别要求,按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录取工作。

第十九条 已录取的考生不得换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四川文化艺术学院校长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报到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颁布的有关规定及我校人才培养的需求,部分专业在招生中设立招考方向(专业后加括号注明);学生毕业时颁发的毕业证书不显示招考方向,只显示招生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对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报考我校视觉传达设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考生,入校后不得转读其他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四川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二十六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由我校具印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科)毕业证书;符合授位条件者,由我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四川文化艺术学院。

招收的视觉传达设计(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学习期满且所有科目成绩合格,修完四川文化艺术学院规定学分后,可获得四川文化艺术学院颁发的本科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学生第四年到意大利里米尼自由美术学院学习,并修完意大利里米尼自由美术学院规定学分后,可获得四川文化艺术学院颁发的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及意大利里米尼自由美术学院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应届优秀普通全日制专科毕业生,可参加当年四川省普通高校专升本统一考试,学校将根据录取规则,择优录取专升本考试的学生到相应本科专业学习两年,修完所需学分,毕业时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符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高等教育资助政策,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以及校级奖学金等多元化奖励机制,并面向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有国家助学金、校级助学金等资助项目,实行差异化资助,开通新生“绿色通道”,提供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困难补助等帮扶措施。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教育部核准公布之日起执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部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816-6357995、6358132、6358087、6357507

招生专用传真:0816-6357996

学校官网:http://www.sca.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http://zsw.sca.edu.cn/

QQ:200714043

E-mail:200714043@qq.com

招生微信公众平台账号:四川文化艺术学院招生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