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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时间: 2025-05-22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6 收藏
山东省/师范类/公办/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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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5年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五条  学校代码:13777

第六条  学校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办学层次:专科

第七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康城西路399号(唐骏欧铃路99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以学校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学校开展招生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校的招生工作,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专科和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条  招生计划: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考生填报志愿时,以省级教育招生主管部门正式公布的计划和专业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在省级招生部门的监督下,全面考核,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要求:无口试要求,专业语种不限。

第十三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  思想品德及身体健康状况: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报考师范类专业考生请参照《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学校按照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

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按进档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在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照志愿优先原则,考生进档后,根据专业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专业录取时各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山东省春季高考统一考试录取:春季高考录取办法按照山东省春季高考有关文件执行。

艺术类专业录取:艺术类统考专业在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统考成绩均达到艺术类相应专业类别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依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统考成绩按大类按比例合成的综合成绩(与本科同类专业折算办法相同),按进档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综合分相同时,依次按文化课总成绩、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顺序录取。

体育类专业录取:体育类专业从进档考生中,按照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时,依次按文化课总成绩、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顺序录取。

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无单科成绩要求。

第十六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各省(区、市)规定的官方网站、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相关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格审查与证书颁发

第十九条  新生持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高考准考证、身份证等材料按规定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具体方式和要求参见学校当年的新生入学须知),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达到毕业要求的毕业生,颁发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历证书;颁发学历证书的种类: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请考生及家长谨防上当。对以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联系方式:招生咨询电话:0533-3820000、0533-3821888

招生监督电话:0533-3822117

学校网址:www.zbnc.edu.cn

E-mail:zbszzsb@sina.com

通信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康城西路399号(唐骏欧铃路99号)

邮  编:255130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