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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2025年本科招生章程

时间: 2025-06-04 来源: 武汉大学 浏览量: 0 收藏
985211双一流国重点教育部强基计划五院四系中央部委选调高才通电气二龙国级选调生省级选调生文学四小龙博士点硕士点保研资格重点实验室101计划
湖北省/综合类/公办/教育部
排名: 第9名
综合指数: 8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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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武汉大学,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是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本科毕业生,颁发武汉大学普通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并设立招生办公室。

第五条  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全面领导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普通本科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等,对本科招生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第六条  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决策咨询、民主管理和监督机构,负责研究、审议招生政策和制度,监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办学条件,结合近年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统筹考虑各省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优质教育资源享有情况、生源质量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计划。

第九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实行顺序志愿批次的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批次的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根据各省平行志愿模拟投档情况,我校分省增加计划原则上不超过原计划的5%,增量计划中因考生不服从调剂等原因造成计划无法完成时,增量计划收回。

第十一条  在平行志愿批次,按我校提档比例要求投档至我校的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合格、服从专业调剂且无不诚信记录的情况下,均不退档。

第十二条  在非平行志愿批次,当我校第一志愿有效考生生源不足时,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报考考生,但提档人数不超过我校在该省剩余招生计划数,且只能录取在该批次该类型该省尚有空额的专业。

第十三条  我校认可教育部规定的全国性政策加分,不做分省计划的特殊类型考生除外;同一考生如有多项政策加分,只采用最高一项加分,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

第十四条  录取时,遵循分数优先的原则,专业之间不设级差分。若考生分数相同,按各省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无同分排序规则的,依次按照投档成绩、高考总分(不含政策加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进行录取。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提前批思政类、戏剧影视文学、护理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中外合作办学等专业(下称单列专业)只录取明确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投档模式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考生高考成绩须不低于考生所在省份的一本线或特殊类型控制线。

第十六条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类别只录取明确填报该志愿的应届生,且考生的高考成绩须不低于所在省份的一本线或特殊类型控制线,当学校投档线(不含单列专业)上生源不足时,最多可降低40分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内地班、民族班招生办法按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保送生、艺术类、高水平运动队、强基计划、农村学生自强计划、港澳台侨招生办法按教育部、联招办有关规定及本校相应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九条  我校各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并达到相应水平(小语种专业除外)。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除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另有规定外,口语不做要求。

第二十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参考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其中,患有严重心脏病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的六种情况者学校不予录取;色弱、色盲不予录取到药学、医学类各专业,不予分流到考古学、预防医学专业。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我校不予录取。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具体标准和办法按湖北省物价部门的批复执行,详见武汉大学信息公开网,其中,建筑学(中外合作办学)学费为72000/人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向学校学生工作部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还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三条 新生户口迁移遵循自愿原则。

第二十四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生入学前须办理有关手续,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入学后对其进行全面复查。若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违纪、作弊或其他不诚信行为者,一经认定,学校将依照国家、学校相关规定,根据查实时间取消其录取资格、入学资格等,已取得学籍者将取消学籍,并报生源省级招生考试机构。

第二十六条  艺考类学生、强基计划学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外语类保送生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单列专业学生高考成绩低于同省、同科类、普通类专业录取最低分者,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高水平运动队学生招生入学专业,除因学生身体原因不能适应专业学习外不得变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我校组织的普通本科招生考试(考核)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将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招生信息公开,通过武汉大学本科招生网、武汉大学主页等途径发布招生有关信息、公示选拔及录取结果。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299

邮政编码:430072

咨询电话:027-6875 4231

电子邮箱:wdzsb@whu.edu.cn

纪检监察机构电话: 027-6875 2637

武汉大学主页:https://www.whu.edu.cn

武汉大学本科招生网:https://aoff.whu.edu.cn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及未尽事宜由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简章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