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0-400-005
高三家长微信群
|
小程序
|
关注我们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安徽
北京
重庆
福建
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海南
河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江苏
江西
吉林
辽宁
宁夏
青海
陕西
山东
上海
山西
四川
天津
新疆
云南
浙江

北京中医药大学2025年本科招生章程

时间: 2025-06-04 来源: 北京中医药大学 浏览量: 0 收藏
211双一流国重点教育部小985省级选调生博士点硕士点保研资格101计划
北京市/医药类/公办/教育部
排名: 第83名
综合指数: 70.90
热度:27497K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北京中医药大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自身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中医药大学始建于1956年,是国务院批准最早创办的高等中医药院校,是以中医药学为主干学科的全国重点大学。学校直属教育部管理,由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北京市共建,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也是教育部新一届高等学校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学校现有3个校区,分别为良乡校区、和平街校区和望京校区。良乡校区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大学城,和平街校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1号,望京校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6号。

第三条 学校致力于构建面向未来的高层次人才培养体系,培养以中医药为主的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引领,首创中医学领军人才培养模式、中西医临床医学领军人才培养模式,首创院校与师承相结合的5年制中医学培养模式,拥有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7个、北京市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0个、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2.0基地1个。践行医教协同、科教融汇、产教融合的育人理念,联合中国科学院、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中医科学院实施协同育人项目,与英国牛津大学、美国耶鲁大学和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等全球伙伴高校形成了高质量、多层次、宽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格局,在全国中医药教育领域发挥示范作用。

第四条 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符合学校毕业与学位授予标准,学校将按规定颁发北京中医药大学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遵循“阳光工程、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招生办公室三级机构组成。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校长、分管本科招生工作校领导、分管本科教学工作校领导、学校纪委书记和招生与就业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统筹和决策。

第八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由党委书记、校长、其他相关校领导和招生与就业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组成,负责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

第九条 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执行教育部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制定招生章程,组织实施招生咨询、宣传、录取、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并接受广大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机构和学校向社会公布。

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预留计划使用坚持集体决策、质量优先的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本科招生类别包括统招、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招生、内地西藏和新疆高中班招生、第二学士学位招生等,均按教育部有关要求制定办法并执行。

第十三条 为贯彻“人心向学”办学理念,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按当年《北京中医药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部统一领导,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组织下开展本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按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投档规则调阅学生电子档案,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不超过公布计划的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各省公布计划的105%以内。

第十六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根据实际情况将剩余计划调剂至其他省份。

第十七条 学校对享受各种加分政策(省级主管部门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的学生,按所在省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提档,提档时出现同分情况时按照省级主管部门规定处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第十八条 高考改革省份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学校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范围要求,由所在省份招生考试机构按其相关规定投档。

第十九条 学校对已投档考生,采用“投档分优先,遵从考生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即“分数清”),不设置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专业录取出现分数相同的情况时,依据生源省份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同分排位顺序进行录取,若生源省份在该批次未规定同分排位顺序,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比较顺序为数学、语文、外语)。专业调剂将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高校专项计划属于特殊类型招生,按照学校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订的相关招生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根据学校专业培养需要,中医学(五年制专业除外)、中药学、公共事业管理(卫生管理)、药事管理、大数据管理与应用、英语(中医药国际传播)、英语(医学)、护理学等专业部分课程采用英语或中英双语授课,建议非英语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体检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根据专业培养和就业特点,从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色盲、色弱及其他各类不能准确识别颜色考生不予录取至医药学类、生物工程(交叉创新班)专业;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予录取至公共事业管理(卫生管理)专业。不鼓励躯干或肢体功能障碍考生报考医药学类专业,否则将难以完成学业。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和学生所学专业学制年限收取学费,学生于每学年报到注册时交纳。中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针灸推拿学、中医骨伤科学、中药学、中药制药、药学、康复治疗学、药事管理、英语(中医药国际传播)、英语(医学)、护理学专业为5800元/年,其中9年制专业和“5+3一体化”专业本科阶段学费按照本科生标准收取,研究生阶段按照当年研究生标准执行;生物工程(交叉创新班)专业为5500元/年;公共事业管理(卫生管理)、大数据管理与应用和法学(医药卫生)专业为5000元/年。住宿费为900-1200元/年。收费依据为“京价(收)字[2000]217号”,如国家调整2025年收费标准,各项收费标准最终以北京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为准。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2025年入学的所有专业学生均在北京中医药大学良乡校区学习。新生按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指南》要求到校报到。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若发现学生个人信息与录取时所提供的高考电子档案不符(包含个人基本信息、既往病史和身体健康状况等),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经查实属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帮助和指导困难的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发放困难补助和争取社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1号本科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29;

招生电话:(010)64286231(兼传真);

招生网址:http://bkzs.bucm.edu.cn;

E-mail:zs@bucm.edu.cn;

纪检监察电话:(010)53911041。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通过学校招生信息网、微信公众号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向社会发布。最终解释权归属北京中医药大学。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招生章程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北京中医药大学本科招生办

2025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