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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语言大学2025年本科招生章程

时间: 2025-06-05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0 收藏
国重点教育部博士点硕士点保研资格
北京市/语言类/公办/教育部
排名: 第139名
综合指数: 6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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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语言大学2025年本科招生章程

北京语言大学2025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北京语言大学,英文全称为Beijing Language and Culture University(简称为BLCU)。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学校标识码为4111010032。

第三条 学校创办于1962年,是国家公办的教育部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北京语言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规定者,颁发相应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是一所中国语言文学、外国语言文学、区域与国别学、汉学与中国学、语言科学、国际中文教育等传统与新兴优势学科特色鲜明,文学、理学、工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历史学、艺术学、交叉学科、医学共11个学科门类协调发展的世界知名大学。

第五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秉承“德行言语、敦睦天下”的校训和“爱国担当、诚朴厚德、求真创新、开放包容”的大学精神,注重培养具备专业知识、人文素养、国际视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中外文化交流友好使者和各类优秀人才。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议事决策机构。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办学特色、培养目标和学科建设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确定和调整分省来源招生计划。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预留计划坚持“集体决策、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投放。年度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选考科目等要求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顺序志愿投档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平行志愿投档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服从专业调剂且符合录取条件的进档考生不退档。

第十三条 符合国家政策享受加分的考生,学校原则上认可经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认的全国性加分,分值不超过20分。所有加分项目不适用于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

第十四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考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且符合学校提档要求,依据考生投档成绩(含加分)和专业志愿进行专业录取。专业录取时,按照考生投档成绩排序,先安排可满足专业志愿考生的专业,再安排专业志愿调剂考生的专业,专业志愿不设级差。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专业计划差额、考生高考成绩并参考其所报考专业志愿,调剂到相同科类(专业组)内其它符合录取条件且未录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考生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细则进行排序,若相关批次无同分排序细则,则依次比较外语、语文、数学单科科目分数进行排序。

第十六条 报考外国语言文学类(以下简称“外语类“)相关专业的考生,统考外语语种应为英语,同时还须参加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高考外语口试且成绩合格。生源地未组织高考外语口试或相关成绩计入高考外语单科成绩的不做要求。学校不单独组织外语口试。

第十七条 英语、商务英语、翻译和语言学专业第二外语可选修日语、西班牙语、法语、德语。其他外语类专业第二外语均为英语。非外语类专业的学生经选拔可选修日语、西班牙语、法语、德语等公共外语,部分专业课为英语授课。学校与北京科技大学、北京化工大学、北京林业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开设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执行跨校联合培养方案。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和小语种专业培养过程中安排公费或自费出国(境)交流学习。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执行中外联合培养方案,部分专业课程为英文授课。

第十八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法学各专业、外国语言文学各专业以及外交学、新闻学各专业。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的,不宜就读教育学类各专业以及外交学法学、新闻学、播音与主持艺术各专业。

 

患有下列疾病的考生学校将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不予录取(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 专科检查无变化者;(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7、因生活不能自理导致不能独立完成专业学习。

第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组织新生复查,确定为复查不合格或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并报考生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为进一步提升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尊重学生个性发展,激发学生学习主动性和创造性,学校转专业施行“转出不限、转入考核”的政策。使用专业考试成绩录取的艺术类专业学生,入校后不得转入不使用专业考试成绩招生的专业。外语类保送生不得转入非外语类专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不得转入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中外合作办学、保送生、艺术类、高校专项和国家专项等其他类型招生工作,依据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费标准:外语类专业6000元/年;汉语国际教育、汉语言文学、古典文献学、国际政治、国际组织与全球治理、新闻学、传播学、国际事务与国际关系、网络与新媒体、金融学、经济学、会计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大数据管理与应用、数字经济、心理学为5000元/年,听力与言语康复学为5500元/年,计算机类为5500元/年,播音与主持艺术为10000元/年。住宿标准:本科生住宿标准最高为1200元/人/年,具体视宿舍分配情况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在学校海南国际学院(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就读。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数字传播与语言服务)、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语言产业管理)均为10万元/年。中外合作办学住宿标准:4人间为1200元/人/年,2人间为2400元/人/年,具体以当年海南省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资助政策:学校承诺不让任何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入学报到时学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的“绿色通道”。在学期间,学生可通过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多种形式获得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10)82303943,传真:(010)82303135,纪检监察监督电话:(010)82303020,学生资助中心电话:(010)82303919,邮箱:zhaoban@blcu.edu.cn,学校网址:http://www.blcu.edu.cn,招办网址:http://zsb.blcu.edu.cn。微信公众号:北语招生。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调整,或有其他本章程所未尽事宜,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由北京语言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