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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科技学院2025年本科招生章程

时间: 2025-06-05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1 收藏
曾用名: 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
北京市/财经类/民办/北京市教委
排名: 第0名
综合指数: 5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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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科技学院2025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北京金融科技学院本科招生的具体情况,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学校招生行为,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北京金融科技学院 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办学类型:民办高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颁发北京金融科技学院本科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办学地点:北京市通州区宋庄南路甲一号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领导小组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招生办公室等组建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分省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录取等事宜。

第七条 实施机构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我校本科招生的实施机构,负责处理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监督机构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纪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依据教育部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招生委员会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及各省考试院协商,同时参照我校各省历年招生情况制定学校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学校预留普通类专业招生计划且不超过总计划数的1%,严格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执行,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规则

1.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报考时,须按照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并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学校当年各招生专业(类)的选考科目要求进行报考。由所在省份招生考试机构按其相关规定投档,学校负责录取。

2.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提档比例控制在105%以内,顺序志愿提档比例控制在120%以内,实际比例以各省要求为准。录取时,我校将根据生源状况在相应招生省份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3.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时,遵循“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一次投档”的原则接受投档,在各省已投档范围内,按总分(认可政策加分)由高到低择优进行录取。在总分(含政策加分)相同的前提下,将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择优录取。

4.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1)艺术类专业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所规定的批次录取,不限定选考科目。

(2)广播电视编导专业不再使用专业考试成绩,直接依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具体招生批次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

(3)对于可组织专业考试的专业,使用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考成绩作为专业考试成绩的艺术类专业,在考生高考文化课考试成绩和统考成绩均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艺术类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基础上,依据招生省份统一确定的投档原则进行投档,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综合成绩同分考生,按照省级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高者。

5.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有关政策性加分,按照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安排。

6.专业分配时,优先录取考生第一志愿专业,各专业之间不设分数级差。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特殊规定的参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原则进行录取。

7.往届生的录取和应届生一视同仁,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有关规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二条 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条件

专业录取无语种要求、无单科成绩要求。学校对肢体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资助政策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2025年我校所有专业学费、住宿费标准统一。

学费:79800元/学年;住宿费:8000元/学年。

第十四条 学校为家庭困难的大一新生开设绿色通道,确保每一位学生能顺利入学;为家庭困难的学生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在学期间有机会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级奖学金等多种奖励和资助。学校可协助家庭困难的学生申请生源地贷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对已录取报到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规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相关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北京金融科技学院招生咨询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10-69597736;69597746传真:010-69595162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宋庄南路甲1号  邮编:101118

招生网址:http://zs.canvard.net.cn/

学校微信平台:jhxy010          

第十七条 学校的有关招生政策及录取结果等将及时在招生官网上公布,考生可自行查询或电话咨询招生办公室。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北京金融科技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金融科技学院 

202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