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0-400-005
高三家长微信群
|
小程序
|
关注我们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安徽
北京
重庆
福建
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海南
河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江苏
江西
吉林
辽宁
宁夏
青海
陕西
山东
上海
山西
四川
天津
新疆
云南
浙江

中南民族大学2025年本预科招生章程

时间: 2025-06-05 来源: 中南民族大学 浏览量: 3 收藏
省重点中央部委国家民委博士点硕士点保研资格
湖北省/综合类/公办/国家民委
排名: 第194名
综合指数: 64.14
热度:45013K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国家民委有关规定,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预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中南民族大学(South-Central Minzu University),学校标识码4142010524,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国家民委)直属的公办全日制多学科综合性大学。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民族大道182号。

第三条 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努力建设国内一流、人民满意的高水平现代化综合大学,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学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文理科、艺术类、体育类、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重点高校招生专项计划、第二学士学位、少数民族预科班(以下简称预科班)、港澳台侨等类别。

第五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中南民族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其中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按照教育部、生源地及考生鉴定单位鉴定办法和意见无不合格情况方可被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预科招生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订学校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学校本预科招生委员会下设中南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设在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处。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人兼任招生办公室主任。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预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和国家民委有关文件精神,学校本着践行办学宗旨、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生源数量、生源质量、就业和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年度招生来源计划。招生来源计划报国家民委及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 学校按教育部与国家民委的核定数预留少量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等情况。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坚持集体决策、调节平衡的原则投放使用。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录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确定。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进档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要求且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原则上不退档。

第十三条 在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报考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平行志愿投档后未完成计划时,将征集志愿。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整到其他省份。

第十四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文件规定的有关优录政策;认可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加分政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

第十五条 学校对进档考生依据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成绩实行“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录取及确定专业,不设专业分数级差,符合教育部文件规定的优先录取政策的,依有关文件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计划未满且符合录取条件的专业范围内进行调剂,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其他考生;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或可调剂专业录取受体检条件限制,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时,学校认可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体育类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均须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体育类专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若生源省份有规定的投档综合成绩计算办法,学校对进档考生依据其生源省份投档综合成绩排序录取安排专业;否则,按照综合成绩=(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文化总分)×100×50%+(统考专业成绩÷专业总分)×100×50%执行。

音乐学专业对应音乐教育省统考子科类,招收主项为声乐、钢琴、器乐(古筝、二胡、琵琶、竹笛)的考生。舞蹈表演专业招收的舞种为中国舞、芭蕾舞和现代舞;考生录取统考专业成绩要求为不低于240分;建议报考身高为女生不低于163cm,男生不低于173cm。

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录取原则:进档考生按其生源省份投档成绩排序录取及确定专业。

第十七条 预科班录取按教育部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规定的政策执行。预科班只招收有预科报考志愿的少数民族考生,依据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同分比较优先原则:各类别考生录取依据成绩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外语、首选科目(“3+1+2”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等成绩比较;如仍相同则比较考生专业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其中,艺术类、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考生录取依据成绩相同时,先比较专业成绩,然后再按照上述原则依次比较。

第十九条 学校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录取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本校公布的当年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各专业只招收本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新生进校后均须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录取新生无男女比例和应届、往届生限制。录取新生的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对《意见》中第一条所列全部情况不予录取。对《意见》中第二条所列情况,在2025年招生专业(类)中,轻度色觉异常(色弱)不予录取化学类、材料类、药学类、应用心理学、智能医学工程;色觉异常Ⅱ度(色盲)不予录取除同轻度色觉异常不录取专业(类)外,还包括动画、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Ⅱ度两类列出的不能录取专业(类)外,还包括行政管理、土地资源管理、工商管理类、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和数字经济。按《意见》存在部分可不予录取的专业所在专业类以及不宜就读的专业(类),请考生慎重报考。学校2025年招生专业(类)请查阅学校招生信息网。学校录取时以各省(区、市)投档的数据信息表上的信息审核考生报考条件。

第二十二条 参加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地区学生考试的考生,按其考试成绩、志愿及学校招生计划,在联招办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择优录取。依据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成绩招收台湾高中毕业生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和学校当年招生简章执行。第二学士学位招生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和学校当年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招生计划以2025年教育部核准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或考试院公开发布的数据为准。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入学新生根据学校学生学费、住宿费相关管理规定缴费。大类招生专业在专业分流后按各专业学费标准缴费。学费、住宿费和代收费标准请在学校财务处网站和本科生招生信息网公布的“收费目录清单”中查询。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学校通过各类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各种社会资助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第二十七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从2023年高考招生起,往年被重点高校招生专项计划录取后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的考生,不再具有专项计划报考资格。

第二十八条 转专业政策依据《中南民族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民大教学〔2024〕29号)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通过中南民族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https://zsb.scuec.edu.cn或中南民族大学官方网站https://www.scuec.edu.cn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和录取结果。学校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27-67842763。学校纪检监察监督电话:027-67841676。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公布后,若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法规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生效的法规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