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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体育学院2025年本科招生章程

时间: 2025-06-06 来源: 河南体育学院 浏览量: 1 收藏
曾用名: 河南体育学院,河南省体育技术专科学校,郑州大学体育学院
河南省/体育类/公办/河南省
排名: 第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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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普通高校招生政策,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河南体育学院各类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招生类型涵盖:普通类专业招生、体育类专业招生、艺术类专业招生。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优秀运动员保送入学招生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条 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上级招生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河南体育学院,国标代码:14879。

第五条 学校性质:河南省省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学校以培养本科生为主,学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条件者,颁发河南体育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河南体育学院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办学地点:郑州校区位于郑州市惠济区银河街2号;登封校区位于登封市大禹路146号。

第八条 学校始于1958年的河南体育学院,1984年恢复创建为河南省体育技术专科学校,1992年并入郑州大学,更名为郑州大学体育学院(保留独立法人资格)。2024年5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分立设置为河南体育学院。学校目前设有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新闻学、英语、运动康复、体育经济与管理、舞蹈表演等9个全日制本科专业。办学以来已培养各类体育人才3万余人,国内外知名运动员100余人,目前在校生6600余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监督管理。

第十条 学校招生就业中心是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实施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组织开展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上级部门核定的招生规模,依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和自身发展实际,统筹考虑生源结构、生源质量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学校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来源计划,招生计划编报、调整工作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进行,接受上级招生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学校将不超过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相同分数考生的录取、平行志愿的调节和生源质量的调控。按照“公开透明、严格标准、规范程序、维护公平”的原则使用预留计划。

第五章 招生政策与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1.以高考成绩为依据,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情况为重要参考,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即在填报我校志愿并投档到我校的考生中,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我校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后,未完成的计划,按照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重新征集志愿。

2.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当地公布的招生工作政策和投档录取模式执行。

第十五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1.体育教育(师范)专业: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投档原则与办法。考生文化成绩和专业省级统考成绩均应达到生源省相应批次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按各省投档原则投档到我校的考生中,按照专业成绩占100%的权重计算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的计算办法为:综合成绩=专业成绩÷专业满分×文化满分×100%,各省可能因为四舍五入顺序和精度造成结果偏差,最终以各省办法为准。

体育教育专业入校后在体育教育系就读;体育教育(球类运动)专业入校后在运动训练系就读;体育教育(武术教育)专业入校后在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系就读。

2.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投档原则与办法。考生文化成绩和专业省级统考成绩均应达到生源省相应批次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按各省投档原则投档到我校的考生中,按照专业成绩占100%的权重计算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的计算办法为:综合成绩=专业成绩÷专业满分×文化满分×100%,各省可能因为四舍五入顺序和精度造成结果偏差,最终以各省办法为准。

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入校后在社会体育系就读;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运动休闲)专业入校后在体育旅游与外语系就读。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舞蹈表演专业:本校舞蹈表演(中国舞)专业只招收中国舞考生,舞蹈表演(国际标准舞)专业只招收国际标准舞考生。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投档原则与办法。考生文化成绩和专业省级统考成绩均应达到生源省相应批次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按各省投档原则投档到我校的考生中,按照文化成绩和专业省级统考成绩各占50%的权重计算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的计算办法为: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总成绩×50%+专业成绩÷专业满分×文化满分×50%,各省可能因为四舍五入顺序和精度造成结果偏差,最终以各省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学校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和所增加分值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九条 对于并列分的处理办法,我校在录取时遵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同分排序投档规则择优录取考生。若考生同分排序成绩仍旧相同的,则按照下列规则进行录取。

1.普通类。当考生同分排序成绩仍旧相同时,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2.体育类、艺术类。当考生同分排序成绩仍旧相同时,则依次按考生专业省级统考成绩、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违规违纪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报上级招生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专业录取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除英语专业外,其他各专业开设的公共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报考。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三条 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20〕456号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豫教财〔2007〕74号)文件,学校本科各专业学费及住宿费按照以下收费标准执行。

1.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4400元/生·年;新闻学、英语、运动康复、体育经济与管理专业4400元/生·年;舞蹈表演专业8000元/生·年。

2.住宿费标准:8人间600元/生·年。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有完善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为有需要的学生提供学习、生活保障。现行政策如下:

(一)服兵役学费资助:自主择业的退役士兵,按政策规定,可申请学费减免,减免标准按所学专业的收费标准执行,每人每年最高20000元;学生在校或毕业后应征入伍,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每人每年最高20000元;在校生入伍的,退役复学后可申请学费减免,减免标准按所学专业的收费标准执行,每人每年最高20000。

(二)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入学后可向学校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也可在入学前到生源所在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生每年可申请助学贷款不超过20000元。

(三)奖学金:对各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家庭经济困难的品学兼优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学校设立的奖学金每生每年一等3000元,二等2000元,三等1000元。

(四)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困难程度确定,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退役士兵均可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700元。

(五)勤工助学:学校设有勤工助学岗位,优先安排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上岗,学生通过劳动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

(六)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时,通过“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校后,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二十五条 招生咨询电话:0371-63631500,63631010。河南体育学院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s://zsw.peczzu.edu.cn;电子邮箱:zhaosheng@peczzu.edu.cn。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于媒体公布的招生章程,如内容理解有误,以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和学校招生信息网站上公布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校后,第一年需在登封校区学习生活。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对于以河南体育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河南体育学院招生就业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