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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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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理工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400-080-1151,025-85864210

官方网址:http://www.niit.edu.cn/ http://zs.niit.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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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2025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25-05-15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14 收藏

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2025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高考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学校标识码:4132010850,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办学层次:全日制本科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基本学制:四年

学校办学地址: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学城羊山北路1号(校本部)、南京市秦淮区军农路14号(天堂校区)

第四条  学校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学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内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集体议事决策的原则,全面负责招生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为招生就业处。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严格按照流程和规定进行招生,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结合近年来学校分省招生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含专业名称、专业代码、学制等信息)及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使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高考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一条  高考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科类要求。

第十二条  考生须参加所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报考美术类专业的考生还须参加所在省组织的艺术类统一考试。

第十三条  各专业的录取均无男女生比例限制,不限制外语语种。根据学校教学要求,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课程教学统一按英语语种安排。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其中: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在艺术设计类相关专业。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投档成绩提档。

第十五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数,结合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志愿 (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十六条  对于进档的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分为录取依据,执行“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江苏省:普通类录取时,对于进档的同分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艺术类录取时,对于进档的同分考生,依次比较高考文化总分、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于进档的同分考生,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投档位次录取。未提供投档位次的:文史类或首选科目为历史的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理工类或首选科目为物理的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成绩;“3+3”模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依次比较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艺术类考生比较美术省统考成绩。

对于进档的考生,如未能按专业志愿进入所报考的专业且服从专业调剂,学校综合衡量考生综合素质档案调剂录取到未录满且符合培养要求的专业,直至计划录满为止。如考生所报的专业已录满且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不予录取。调剂录取安排在最后处理,优先安排可以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即专业志愿与调剂专业志愿分阶段处理。

第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培养按照江苏省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及身体复检。复查或复检不合格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或有重大疾病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136号)按学年收取学费,文科类专业5200元,工科类专业5800元,艺术类专业6800元。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通知》(苏价费〔2017〕243号)按学年收取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收费政策如有调整,以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最新出台政策要求为准。

第二十二条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2〕369 号)文件精神,住宿费根据条件不同,按每生每学年800-1500元标准不等,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发展型学生资助育人体系,设有多种奖学金项目,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助学贷款、企业奖助学金等形式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二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要求,学校在招生工作中全面加强信息公开,深入实施“阳光工程”,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学校的有关招生信息均会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及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学校通讯地址: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学城羊山北路1号

邮政编码:210023

咨询电话:025-85861136

学校网址:http://www.niit.edu.cn

官方微信: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

招生网址:http://zs.niit.edu.cn

招生微信: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办

监督电话:025-85864053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及学校招生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