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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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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综合类丨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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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2025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25-05-15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6 收藏

苏州大学2025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苏州大学

学校地址:天赐庄校区坐落于江苏省苏州市十梓街1号;独墅湖校区坐落于苏州工业园区仁爱路199号;阳澄湖校区坐落于苏州市相城区济学路8号;未来校区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久泳西路1号。

上级主管部门:江苏省教育厅

办学层次及类型:本科,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部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建“双一流”建设高校,江苏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苏州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符合外方合作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同时颁发外方相应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经教育部批准,苏州大学与爱尔兰皇家外科医学院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苏州大学国际创新药学院。学院开设药学(中外合作办学)、生物制药(中外合作办学)两个专业本科学历教育,学制四年。采用“4+0”培养模式,学生可四年在苏州大学国际创新药学院就读。

第五条 苏州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苏州大学设立全日制本科招生委员会,确定本科招生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审议本科招生政策、计划和录取原则,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为本科招生工作提供指导意见。全日制本科招生委员会下设本科招生领导小组,根据全日制本科招生委员会的授权负责制定招生章程、编制招生计划、决定选拔测试方案、确定录取标准、审核录取结果等本科招生具体事项。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监督本科招生各项政策和规定的实施。

第三章 招生计划、报名条件及录取原则

第九条 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组织下开展本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教育公平的决策部署,依据上级部门有关要求,综合考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各省生源情况等因素,经审核后,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并严格按照从高分到低分顺延录取。预留计划使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部分本科专业按大类招生,考生填报高考志愿时,将大类视作一个专业填报即可。按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时在大类内不分专业,在完成大类阶段课程学习后,根据学校和所在学院(部)有关规定和要求,参加大类的分流,进入大类中的具体专业学习。大类及其包含专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在学校本科招生网公布。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学校部分本科专业开展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试点,本科毕业并达到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在证书中予以注明。项目管理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简介可查阅学校本科招生网。

第十二条 报名条件

1.凡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符合生源省份普通高校招生政策规定、通过生源地省级招办报名资格审查的考生,均可报考。

2.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⑴患有《指导意见》第一部分所列“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六大类疾病的考生,学校所有专业均不予录取。

⑵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生物制药(含中外合作办学)、药学(含中外合作办学)、临床医学(含5+3一体化)、医学影像学、放射医学、儿科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法医学、医学检验技术、护理学。

⑶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轻化工程。

⑷单色识别不全不能录取的专业: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II度两类列出专业。

⑸以上专业加注方向、属性、办学形式等内容后,体检标准不变。

3.高考外语语种要求: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程只开设英语、日语课程。

纳米材料与技术、音乐表演、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部分课程采用英文教学,建议考生英语基础扎实。

4.我校音乐表演专业按西洋器乐表演方向培养,建议民族器乐方向的考生慎重报考。

5.报考我校保送生、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的考生,经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考并享受我校相应类型录取政策。其中,保送录取优秀运动员需经国家体育总局公示无异议。

6.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招生,各专业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以生源地省级招办公布为准,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在其他省份招生,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科类要求。

第十三条 录取原则

1.学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普通类、体育类和艺术类专业分类分批次录取。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录取时按照当地招生主管部门政策执行。

2.符合高考照顾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加分后的总成绩参与专业录取排序。我校在江苏省招生,执行江苏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规定的照顾录取政策;在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原则上认可各省级招办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高水平运动队等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3.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的使用办法:在特殊类型招生中,作为报名资格审核的参考;在普通高考录取中,当考生按同分排序规则比较后分数仍相同时,作为安排专业的参考。

4.普通类专业录取方法:

⑴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录取排序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专业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⑵若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对于录取规则另有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⑶进档考生的录取排序成绩使用生源地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小数部分)。

⑷进档考生同分排序规则。考生的录取排序成绩相同时,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山东、海南考生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若仍相同,则再依次按选考科目中第一高分科目、第二高分科目、第三高分科目的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数学两科中的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其他省份文史类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综合科目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理工类考生依次按数学、语文、综合科目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⑸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原则上只录取填报有此类志愿的考生。

5.体育教育专业,对进档考生按生源地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小数部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6.艺术类专业录取方法:

⑴按照美术与设计类、音乐类、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分类分批次录取,其中美术与设计类专业包括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美术学、美术学(师范)、艺术设计学等专业,音乐类专业包括音乐学(师范)、音乐表演专业。

⑵各专业均使用生源地省级统考专业成绩进行录取,考生须符合生源地省级统考科类要求。本年度各专业对应的生源地省级统考科类可查阅学校本科招生网。

⑶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及省级统考专业成绩均须达到所在省份艺术类同科类本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

⑷考生进档后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录取排序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专业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⑸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进档考生的录取排序成绩使用生源地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小数部分)。未提供投档成绩或投档成绩由我校确定的批次,录取排序成绩计算方法如下:

美术与设计类专业录取排序成绩(四舍五入取整)=[(高考文化成绩/高考文化满分)*0.6+(省级统考专业成绩/省级统考专业满分)*0.4]*750

音乐类专业录取排序成绩(四舍五入取整)=[(高考文化成绩/高考文化满分)*0.5+(省级统考专业成绩/省级统考专业满分)*0.5]*750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录取排序成绩(四舍五入取整)=[(高考文化成绩/高考文化满分)*0.7+(省级统考专业成绩/省级统考专业满分)*0.3]*750

⑹进档考生同分排序规则。考生的录取排序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省级统考专业成绩、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⑺若教育部及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对于录取规则另有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7.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生报考情况,与省级招办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对服从专业调剂且符合招生计划尚未完成专业相关录取要求的进档考生不退档。按照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对符合进档专业相关录取要求的考生不退档。

8.调剂录取安排在最后处理,优先安排可以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即专业志愿与调剂专业志愿分阶段处理。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且符合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的相关录取要求,则进行专业调剂。专业调剂录取不跨招生类型、批次、科类、专业组进行。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9.保送录取优秀运动员、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等录取办法依据教育部、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和我校本年度相应招生简章执行。

10.国家专项计划考生、地方专项计划考生、面向江苏省部分地区的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计划考生、南疆单列计划考生、内地新疆高中班毕业生、内地西藏班毕业生、对口援疆计划考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少数民族预科班结业后转入本科考生,按照教育部、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规定进行录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高考成绩优异且录取在有关专业的考生,入学后有机会选拔进入敬文书院、唐文治书院、生命科学英才班学习。

第十五条 录取在未来科学与工程学院、国际创新药学院的考生,安排至未来校区就读。未来校区地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核心区域,围绕“研究型、国际化、前沿性、精品化、数字化”的办学定位,培养复合型创新人才。其他新生,结合所属学院(部)、书院的办学地址等实际情况,分别安排至天赐庄校区、独墅湖校区、阳澄湖校区就读。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和入学体检复查。经复查发现有不符合录取条件者,由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经查实有弄虚作假、骗取高考加分资格或录取资格、冒名顶替入学等违规情况的考生,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不予学籍电子注册,并报告有关部门倒查追责。

第十七条 收费标准

1.学校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136号)收取学费。年学费标准文科类专业5200元、理科类专业5500元、工科类专业5800元、艺术类专业6800元、体育类专业5300元、医学类专业6800元。上述专业若为江苏省优势学科专业,收费标准上浮10%。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通知》(苏价费〔2017〕243号)以及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核定苏州大学国际创新药学院试行学费标准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4〕347号)按学年收取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

具体收费标准可在各省级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及学校财务处网站、本科招生网查阅。随录取通知书一起寄发的苏州大学新生报到手册也将告知各专业具体收费标准。收费政策如有调整,以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最新出台政策要求为准。

2.学生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学校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2〕369号、苏财综〔2002〕162号)文件精神,按照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住宿费每生每学年500元至1500元标准不等。

第十八条 符合要求的本科生在校期间可申请转专业,具体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以“扶持培育、奖励优秀、励志助学”为宗旨的评奖评优体系,形成了以奖学金、助学金、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减免学费、困难补助为主的“六位一体、联动助学”立体保障机制,构建“发展型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赋能个人发展,激励广大学子成长成才。有关程序按国家、生源地相关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本科招生网提供我校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学费标准、录取规则、招生专业介绍等招生信息查询。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将及时在本科招生网上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一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s://www.suda.edu.cn

本科招生网址:https://zsb.suda.edu.cn

联系电话:0512-67507943、67507949   传真:0512-67507942

电子邮箱:zsb@suda.edu.cn     咨询QQ:800039119

微信公众号:苏大本科招生(sudazsb)

监督举报电话:0512-67507343

第二十二条 苏州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苏州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通过我校本科招生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施行。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审议通过,由苏州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