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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警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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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政法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531-68622756,0531-68622799

官方网址:http://www.sdpc.edu.cn/ http://zsjy.sdpc.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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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警察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25-05-17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 收藏

山东警察学院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按照《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工作办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及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警察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工作立足公安院校特殊职责任务,适应公安工作现代化和公安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需要,衔接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山东警察学院

第六条 学校代码:11324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九条 学校地址:

明水校区:济南市章丘区章莱路2555号

文东校区: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4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校的招生工作,决定相关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2025年招生计划以山东省教育厅批复为准。招生专业包括:

(一)公安学类专业学制4年,授予法学学士学位。考生必须选考政治科目方可报考。

(二)公安技术类专业学制4年,授予工学学士学位。考生必须同时选考物理、化学2门科目方可报考。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通过各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网站等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三)志愿从事公安工作;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年龄为十六周岁以上、二十二周岁以下(2003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期间出生);

(七)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参加山东省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夏季考试。

第十五条 报考考生须参加山东省公安厅政治部统一组织的公安院校招生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

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安部、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普通类提前批。

第十七条 根据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山东省公安厅政治部文件,学校招生计划预分到全省十六市。在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均合格的考生中,根据选考科目要求,分市、分男女,按照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八条 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加分投档的考生,学校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对于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优先录取享受夏季高考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政策的考生;其次按照考生高考总成绩位次,优先录取高考位次在前考生。

第二十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规则。投档分数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符合选考科目要求下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如第1次填报志愿上线生源不足时,由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在网上公布剩余计划,已参加统一组织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且均合格的考生可进行第2次志愿填报。

第二十二条 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执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的普通类一段线。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公共外语课为英语,其他语种考生若报考我校,录取后须改学英语。

第二十四条 录取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按照公安部、教育部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录取结果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统一规定的渠道和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相关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格复查及证书颁发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山东警察学院学历证书;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学生,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根据《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规定,我校学生在毕业时达到毕业条件、能取得相应学历学位且符合人民警察基本资格条件的,参加当年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录人民警察统一考试,择优录用到公安机关;也可以参加其他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考录,或者自主择业。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明水校区就读,在校期间统一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佩戴学员标志,坚持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训练、严格纪律,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的培训以及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山东警察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1-68622756

监督电话:0531-68622799(招生就业处)

举报电话:0531-68622862(受理违规违纪问题举报)

电子邮箱:zs@sdpc.edu.cn

通讯地址:济南市章丘区章莱路2555号,邮政编码:250200

学校网址:http://www.sdpc.edu.cn

官方微信公众号:山东警察学院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山东警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