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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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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25-05-15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 收藏
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2025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招生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考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校代码:国标代码4132012804,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学校办学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科学园龙眠大道629号。

    第四条 学校简介: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创办于1953年,主管单位为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专业设置紧密对接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建有交通土建、汽车服务、物流管理、轨道交通、智能交通、建筑工程等6个省高水平专业群,培育发展智能网联汽车、工业机器人技术、无人机应用技术、安全管理等多个交通及紧缺专业。学校办学历史长,文化底蕴厚,是江苏省高水平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江苏省示范性高职院校,江苏省教学工作先进单位。

第五条 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是学校招生就业处。

第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市招生宣传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招生宣传工作组成员由学校在职教职工组成。

第九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内部监督机制,招生工作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我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区域协调发展、产业人才需求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分省招生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经审核后,确定我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含专业名称、专业代码、学制等信息)及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报考条件

1.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2.思想品德考核必须合格方可报考。

3.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选考科目要求,其他省份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科类要求。

4.艺术类考生必须参加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专业统一考试,且成绩合格者方可报考学校。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学校各专业对考生体检结果无特殊要求,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三条 考核方式:学生参加各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分代码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十八条 江苏省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方式,学校按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当投档分相同时,按照江苏省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中关于投档的同分排序规则安排专业。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进档考生基准成绩采用“投档成绩”进行排序,仍有同分的则依次按考生数学、外语、语文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对于进档的考生,如未能按专业志愿进入所报考的专业且服从专业调剂,学校综合衡量考生综合素质档案调剂录取到未录满且符合培养要求的专业。调剂录取安排在最后处理,优先安排可以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即专业志愿与调剂专业志愿分阶段处理。如考生所报的专业已录满且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不予录取。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普通高考招生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我校的公共外语课目前仅开设英语课程。

第二十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我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136号 )按学年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文科类专业4700元/学年,理科类专业5300元/学年,工科类专业53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6800元/学年。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2]369号苏财综[2002]162号)收取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六人间1000元/学年、四人间1200元/学年。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全面落实国家及省级资助政策,建立了完善的 “奖、助、贷、勤、补、免”六位一体的资助政策体系,制定校级、社会(企业)等类型多、覆盖面广的奖(助)办法。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前可向户籍所在区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入学时如暂时无法交纳学费,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办理缓交;入学后可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校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予以相应资助。相关政策详见学校学工处网站资助政策咨询电话:025-86115946。

第二十五条 学校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科学园龙眠大道629号;

邮政编码:211188;

招生咨询电话: 025-86115806、86115809、86115792;

电子信箱:zsjyc@njitt.edu.cn

招生监督电话:025-86115916;

学校招生信息网址:http://zs.njitt.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通过阳光招生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