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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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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师范类丨民办

官方电话: 0523-86152006,0523-86152007

官方网址:https://www.nnutc.edu.cn/ http://zs.nnutc.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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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25-05-14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7 收藏

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层次为本科,办学性质为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类型为独立学院,学校地址为江苏省泰州市济川东路96号。学校标识代码:4132013843,学校在各省(区、市)的招生代码以各省级招考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三条  学校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授予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学士学位证书。证书种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监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及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综合素质,择优录取,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中的相关录取政策参照教育部及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如有不一致,以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招生工作。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等,按照教育部及省有关计划编制原则和要求,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使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报考条件

第九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指导意见》中规定“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情况,我校均按不予录取执行。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有关高校招生规定对其进行体检复查和入学资格复查。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隐情不报者,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报考外语类专业考生高考外语语种须为英语,其他专业不作限制。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不超过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

第十二条  学校对于报考普通类专业的进档考生,采用“分数优先(即投档分)”的原则决定录取与否及所录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若考生的投档分相同,按各省(区、市)确定的投档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录取。所有考生的全部专业志愿录取结束后,对未满足专业志愿且服从调剂的考生在相应的科类或专业组内调剂至未录满专业;对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对于报考体育类、艺术类专业的进档考生,采用“分数优先(即投档分)”的原则决定录取与否及所录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若考生的投档分相同,按各省(区、市)确定的投档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录取。所有考生的全部专业志愿录取结束后,对未满足专业志愿且服从调剂的考生在相应的科类或专业组内调剂至未录满专业;对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相关省份有特殊规定的,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则为准。

第十四条  学校对于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考生,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对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学生的综合素质档案材料的使用,在录取过程中作为安排考生调剂专业志愿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江苏省发改委省教育厅《关于优化民办高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3〕677号),具体收费标准为:文科类专业18000元/学年,理工科类专业200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22000元/学年。学校省级一流专业小学教育(师范)19800元/学年、数学与应用数学(师范)22000元/学年、生物技术22000元/学年、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22000元/学年,省级产教融合型品牌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19800元/学年。新增省级一流专业或省级产教融合型品牌专业,收费标准以当年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定为准。学校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2〕369号 苏财综〔2002〕162号),住宿费收取标准为1000元/学年。

第十六条  学校全面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坚持以学生为中心,不断完善和发展包括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和“绿色通道”等多元融合的助学体系,实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覆盖,帮助困难学子完成学业。

第十七条  根据学校教学要求,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课程教学统一按英语语种安排。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523)86152006、86152007。监督电话:(0523)86152519。招生网址:https://zs.nnutc.edu.cn/。学院网址:https://www.nnutc.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