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台师范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琼台师范学院,学校标识码为4146013811。学校有府城校区、桂林洋校区两个校区,府城校区地址为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府城中山路8号,邮编571100;桂林洋校区地址为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高校区,邮编571127。
第三条 琼台师范学院是由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院校,由海南省人民政府举办,具有本科、高职(专科)学历教育招生资格。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琼台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各类型招生录取工作。学校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各类型招生与录取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机构、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专业计划及收费
第七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计划编制工作的要求,以社会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结构、专业办学质量、就业情况等为依据,结合近年来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及学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确定2025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备案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学校预留本科招生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平衡各省(区、市)优质生源以及解决同分考生录取的问题。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投放原则。
第九条 学生缴费按入学当年的收费标准执行。
(一)学费标准:理工、体育、外语、财经、管理、信息科学、计算机、旅游等专业收费为本科4620元/学年、高职5720元/学年;文史类专业收费本科4180元/学年、高职495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收费本科8800元/学年;小学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收费49500元/学年;少数民族预科班收费4200元/学年。
(二)住宿费标准:根据住宿条件不同,为每生1050—1470元/学年不等。
(三)定向公费培养师范生免缴学费、住宿费,由海南省财政承担并给予生活补助。
(四)以上收费按照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和教育厅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如有变动,以海南省的最新批文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执行教育部及各省级招办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一条 按照考生院校志愿先后录取,不设志愿分数级差,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合格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能满足,再按第二志愿录取,依此类推。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把同一轮“平行投档”的考生视为院校志愿顺序相同,即同为“一志愿”或“非一志愿”。
第十二条 进档考生专业安排
(一)在体检合格的前提下,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即进档的高分考生优先满足专业志愿,当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此类推,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将其录取到计划未满的其它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二)在考生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对于提供位次排序的省份,按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投档位次排序。未提供投档位次的,依次参考考生的语文、数学、外语科目成绩高低,考虑录取与否和专业安排;
(三)承认各省级招办的加分或优先录取政策,对于符合加分或优先录取条件的考生,我校根据具体标准,采取加分后排序录取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的录取
学校认可招生省份相应专业类别省级统(联)考成绩。艺术类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份省级艺术类统(联)考,取得统(联)考合格资格,在专业统(联)考成绩和高考文化总分均达到所在省份艺术类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按以下录取规则执行:
(一)对于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省份,执行该省份艺术类投档规则,按照进档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未规定投档规则的省份执行我校常规梯度(顺序)志愿投档模式录取规则。投档成绩相同考生依次以专业成绩、文化总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二)对于常规梯度(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进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考生依次以文化总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体育类专业的录取
投档规则按照各省(区、市)要求执行,进档考生的录取按以下录取办法执行。
体育类专业认可各省(区、市)专业测试成绩,在考生专业成绩和文化总分均达到所在省(区、市)体育类专业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照进档考生的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分数高的考生。当专业成绩、文化总分都相同时,则依次参考考生的语文、数学、外语科目成绩高低,考虑录取与否和专业安排。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要求
(一)英语专业只招收高考外语科目为英语的考生。
(二)小学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和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相关课程使用全英文授课,非英语语种考生请慎重报考。
(三)除上述专业外,其他专业对考生高考外语语种不作限制。入学后,公共外语课程提供英语、日语、俄语三种教学语种选择,具体开班安排以学校当年公布的教学计划为准。
第十六条 单科成绩要求:英语专业要求英语高考单科原始成绩不低于90分(满分150分)。其他专业录取时对考生单科成绩不设限制。
第十七条 小学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为高收费专业,只录取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且志愿优先。
第十八条 对于被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学校不予录取。
第十九条 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各专业无体检要求限制。
第二十条 在实行高考选考科目和录取方式改革的试点省(区、市)的录取,按照该省(区、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的有关录取规定执行,选考科目要求见各省(区、市)招办公布的分专业招生计划表。
第二十一条 西藏高中班、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定向公费培养师范生、高职(专科)升本科等类型的招生录取,依据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区、市)有关规定和我校相关招生简章执行。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国家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海南省设有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学校设有校级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为新生开设“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通过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发放临时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方式解决学生经济困难问题。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经考试合格准予毕业的,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为琼台师范学院;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琼台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 录取结果可通过各省(区、市)高招办向考生及社会发布的高考录取信息渠道或者我校招生信息网站查询。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录取到小学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其他专业入学后如因情况特殊确需调整专业的,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的学生不能调整到普通类专业。
第二十八条 小学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修满双方学校规定的课程学分,并满足双方的毕业及学位授予条件,将获得琼台师范学院颁发的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以及英国北安普顿大学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定向公费培养师范生在入学前须与学校及生源地有关管理部门签订协议,具体培养及就业政策按照国家及海南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社会机构或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对以琼台师范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社会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一条 咨询及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s://www.qtnu.edu.cn/
Email:zhaosheng@qtnu.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站:https://zhaosheng.qtnu.edu.cn/
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府城中山路8号琼台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编:571100
咨询电话:0898-65897455
传真:0989-65819653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琼台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为准;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未尽事宜,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