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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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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理工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471-3996910,0471-3955176

官方网址:http://www.imaa.edu.cn/ https://zsw.imaa.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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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25-05-21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1 收藏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202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2025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是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专科毕业生,颁发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专科学历证书。学校校址:校本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内蒙古青少年生态园南侧)。

第三条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成立了由校长任组长,学校党委副书记及所有副校长为副组长,学校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各二级学院院长组成的学校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在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履职尽责。

第六条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生办公室是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设在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七条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本校分省来源招生计划。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不设置预留计划,一次性将招生规模计划全部投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录取。

第九条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分类设置计划。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设置计划。

第十条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根据生源省份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无级差。

第十二条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录取出现同分确定先后顺序时,先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优先录取政策,再按各省同分择优投档办法执行。当考生所报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录取时,对于服从专业调剂的,将调剂录取到目前尚有空余计划的专业(不符合相关专业录取要求的不予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相关考生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分值。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

第十四条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对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予以正常录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校本部学费收费标准:环境艺术设计、展示艺术设计、工艺美术品设计、广告艺术设计等4个艺术类专业学费为7000元/学年,其他专业学费均为5000元/学年;住宿费为1000元/学年。

第十六条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确保招生章程、招生资格、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按规定公开。

第十  学院官网:https://www.imaa.edu.cn,

招生信息网址:https://zsw.imaa.edu.cn,

E-mail:bhzhao1977@163.com,

咨询电话:0471-3996910,

招生监督电话为:0471-3996910,

电话接听时间为工作日8:30-11:30;14:30-17:00。

第十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及个人开展考试招生相关工作。本章程由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