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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警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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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政法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351-2953777

官方网址:http://www.sxpc.edu.cn http://222.31.20.3/department/zj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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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警察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25-05-16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6 收藏

山西警察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公安工作、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机制改革部署要求,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确保山西警察学院2025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印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工作办法>的通知》(公政治〔2025〕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院招生工作,贯彻立德树人、育警铸剑根本任务,适应公安工作现代化和公安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需要,体现公安院校性质任务和人民警察职业特点,衔接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工作,突出政治建警、政治建校标准,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校全称:山西警察学院;

英文名称:Shanxi  Police  College;

学校标识码:4114012111;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办学层次:大学本科;

主管部门:山西省公安厅;

学校地址:太原市清徐县清东路西北坊段799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山西省公安厅政治部按照公安部、教育部部署要求,在山西省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会同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学院组建工作专班,全面负责公安专业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我院成立“招生委员会”,组织开展非公安专业、“专升本”招生工作,配合省公安厅完成公安专业招生具体工作,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学院招生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成员为相关院领导和部门负责同志。

第五条 我院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部,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学院招生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公安专业招生计划,由山西省公安厅会同有关政策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后报公安部审批。分专业计划由学院根据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拟定,并报省公安厅、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核和公布。

第七条 非公安专业和“专升本”招生计划,由学院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情况、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分专业计划并报省公安厅批准后,由省教育厅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招生政策审核、确定。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要求

第八条  公安专业。我院2025年开设公安专业11个:(一)公安学类专业:侦查学、治安学、禁毒学、经济犯罪侦查、公安情报学、公安管理学、警务指挥与战术,学制4年,授予法学学士学位。选科要求为首选科目不限,再选科目必选政治。(二)公安技术类专业:刑事科学技术、交通管理工程、公安视听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学制4年,授予工学学士学位。选科要求为首选科目限选物理,再选科目必选化学。

第九条  非公安专业。我院2025年开设非公安专业3个:(一)法学,学制4年,考生不做选考科目要求;(二)信息安全,学制4年,选科要求为首选科目限选物理,再选科目必选化学;(三)应急管理,选科要求为首选科目限选物理。

第十条  “专升本”专业。该专业为非公安专业,我院2025年开设2个:法学、信息安全,学制2年。

以上各专业只招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

 

第五章   招生对象及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普通高考招生对象为参加2025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专升本”招生对象为参加2025年山西省“专升本”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和退役大学生士兵免于文化课考试的考生。

第十二条 志愿报考公安专业的考生,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三)志愿从事公安工作;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年龄为十六周岁以上、二十二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时间截止录取当年8月31日);

(七)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

第十三条 报考我院公安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山西省公安厅统一组织的政治考察和面试、体检、体能测评。

公安专业考生政治考察和面试、体检、体能测评标准按照公安部、教育部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报考非公安专业和“专升本”的考生不参加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但参照公安专业招生标准,适当放宽身体条件,要求男性身高不低于1.65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55米,身材匀称,身体健康,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无传染病等。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我院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六条 我院本科招生录取分3个批次。(一)公安专业在普通本科提前批进行;(二)非公安专业在普通本科批进行;(三)“专升本”2个专业:法学、信息安全,在“专升本”第一批次进行。

第十七条 我院公安专业招生,经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合格,并符合学院调档要求的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根据“考生之间,分数优先;考生志愿,遵循顺序”的录取原则,按照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录取并确定专业,确定专业时不设分数级差。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由学院在同一专业组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公安专业录取安排在普通本科提前批次进行,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后续批次被其他高校录取。

第十八条 我院在进行录取和确定专业时,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则同分排序规则为:依次按考生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第十九条 报考我院非公安专业和“专升本”的考生,不参加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按照本章程第十四条之规定,通过网上阅档查看考生身体条件,按“分数优先”录取原则录取考生,若考生自身情况和报考信息与我院招生条件不符,将不予录取。若因信息不符不予录取而影响该考生报考其它学校的录取工作,由该考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条 入学复审复查。学院在公安专业学生入学后2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报考资格、生源地、入警就业面向、体格状况、心理素质和学生档案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公安专业录取结果考生登录山西招生考试网查询,非公安专业录取结果在学院官方网站向社会和考生公布。《录取通知书》一律用快递邮寄,录取通知书签发人为山西警察学院院长。

 

第七章  收费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我院严格按照晋发改收费发【2018】293号文件和晋价费字【2002】250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如果省发改委制定新的收费标准,以最新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八章  管理与奖励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实行警务化管理,严格执行一日生活制度。以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培养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素质优良的现代警务人才为目标,营造优良学风,培养过硬作风,满足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增强学生职业适应能力,鼓励学生创新创业。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有“院长奖章”“十佳大学生”“优秀实习生”“优秀毕业生”等各项荣誉,设有“综合奖学金”“蓝盾英才奖”等各类奖项。德智体美劳综合表现优异的,经评定可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有完善的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勤工助学和特困生国家助学贷款等制度,学生在校期间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学院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资助项目。

 

第九章  毕业与就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经考试合格,符合毕业要求的毕业生,学院将颁发通过教育部网上学历注册的“山西警察学院”本科或专科起点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9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和公安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及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等文件精神,公安专业学生在毕业时达到毕业条件、能取得相应学历学位且符合人民警察基本资格条件的,均可参加公安院校统考,根据考试成绩,经人民警察招录程序,择优录用。

第二十七条 非公安专业毕业生不能参加公安院校统考,可参加面向社会的公务员、企事业人员录用考试,也可参加面向社会招聘警务辅助人员(辅警)考试和其他各级各类招聘考试进行双向选择,实现就业或自主择业。

第二十八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351-2953777

邮箱地址:sxjcxyzjc@163.com

网址:http://www.sxpc.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我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招生工作接受纪检部门、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我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如与国家招生政策相冲突,以国家招生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山西警察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