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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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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职业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25-05-17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9 收藏

淄博职业技术大学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淄博职业技术大学2025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及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淄博职业技术大学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淄博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淄博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淄博职业技术大学 

第五条 学校代码:4137013009

第六条 学校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本科层次职业学校

第七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联通路506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淄博职业技术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成立以学校主要领导为组长,其他校领导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学校的招生政策,编报招生计划,凡属考试、录取中的重大事项,一律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委负责对淄博职业技术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条 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招生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在省级招生部门的监督下,全面考核,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英语类专业要求英语语种,不加试口语,其他专业语种不限。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

第十三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四条 思想品德及身体健康状况:根据教育部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要求,择优录取。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严格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录取政策、安排及划定的录取分数线执行。在外省区的录取批次按照本省区招生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依次进行。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亦可登录学校网站查询。

1.实行远程网上录取。按教育部要求并执行生源地省区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

2.艺术类专业投档原则、录取规则按照《山东省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3.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执行相关省区的投档规定,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对于进档考生,根据分专业招生计划,按照考生考试成绩(有综合评价信息的考生参考综合评价信息)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4.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按照考生报考学校的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本校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录取后续志愿考生,以此类推。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5.按“专业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满足某专业计划,则本专业不再录取第二、三专业志愿考生;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不能满足某专业计划要求,则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以此类推。当考生无法录取到所报考专业志愿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不予录取。

6.对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区,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投档总分,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对进档考生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7.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无单科成绩要求。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8.春季高考专业:按照专业类别及考生专业志愿情况,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技能拔尖人才招生录取,依据山东省教育主管部门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各省区招生主管部门网站、学校招生信息网等。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相关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格复查及证书颁发

第十九条 录取新生要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校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淄博职业技术大学本科毕业证;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学校培养的专科毕业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淄博职业技术大学专科毕业证。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请考生及家长谨防上当。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学校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533-2348111、2342088、2821888、2342033

招生监督电话:0533—2348608

学校招生信息网:http://zb.zbvc.edu.cn/

通信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联通路506号  淄博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255300

电子邮箱:zb@zbvc.edu.cn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淄博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