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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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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职业学院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时间: 2025-05-22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0 收藏

济南职业学院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济南职业学院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

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济南职业学院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及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济南职业学院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济南职业学院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济南职业学院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济南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3323

第六条 学校办学层次及类型:专科,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 学校地址:济南市历城区旅游路5518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校的招生工作,决定相关重大事项。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负责学校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委负责对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条 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招生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在省级招生部门的监督下,全面考核,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要求:各专业均不限外语语种。我校公共外语课程只开设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请慎重报考,特别是报考3+2对口贯通培养、中外合作办学等专业。

第十三条 男女比例:各专业均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四条 思想品德及身体健康状况: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

(1)各录取批次投档原则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各录取批次的投档原则为准。

(2)我校录取时执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专业(类)录取政策。

(3)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模式投档省份的考生,遵循“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

(4)对于未实行平行志愿模式投档省份的考生,遵循“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的录取原则。

(5)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6)我校所有专业对夏季高考考生的选考科目均不提选考科目要求。

(7)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情况均计入总分,无单科成绩要求。

(8)艺术类专业投档原则、录取规则按照《山东省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第十六条: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录取结果以各省教育招生主管部门公布或查询的录取结果为准。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山东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2〕17号)文件以及相关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十九条 录取新生要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应按照学校要求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达到毕业要求的毕业生,颁发济南职业学院普通高等专科学历证书。专升本政策依照当年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请考生及家长谨防上当。对以济南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531-58188796、58183277、58183288、82627535、82627561

招生监督电话:0531-82627506

济南职业学院网址:https://jnvc.edu.cn/

济南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s://zs.jnvc.edu.cn/

通信地址:济南市历城区旅游路5518号

邮政编码:250103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济南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