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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药品食品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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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医药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631-5712908,0631-5712907

官方网址:http://www.sddfvc.edu.cn/ http://zsxxw.wzq.sddfvc.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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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药品食品职业学院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时间: 2025-05-22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0 收藏

山东药品食品职业学院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为保证山东药品食品职业学院2025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等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药品食品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药品食品职业学院

             学校代码:13966

第五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威海市高技区科技新城和兴路1510号

第六条 办学性质及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学院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成立以学校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山东省和有关省(自治区)招生工作政策。凡属计划调整、考试、录取等重大问题,一律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就业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纪委办公室)负责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监督电话:0631-5712916。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条 学校2025年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教育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招生信息网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的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教育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各省(自治区)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原则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二条 针对不同类型高考考生,录取原则不同,具体如下:

(一)春季高考录取原则

按照山东省春季高考投档情况录取。

(二)夏季高考录取原则。

1.山东省、河北省、辽宁省按照各省夏季高考投档情况录取。

2.其他省(自治区)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三)若以上录取原则与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教育招生主管部门相关要求不一致,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教育招生主管部门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各专业均不限外语语种,学校日常教学公共外语课为英语。

第十四条 男、女生比例不限,无相关加试要求。

第十五条 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有关体检和身体健康要求的规定,身体条件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所列条款及有关补充规定。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

第十六条 录取结果可在各省(自治区)教育招生主管部门相关网站查询,同时通过学校“招生信息网”(http://zsxxw.wzq.sddfvc.edu.cn/)予以公布,并以特快专递形式及时给正式录取的新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相关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审查与证书颁发

第十九条 新生要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三天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3个月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山东药品食品职业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请考生及家长谨防上当。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威海市高技区科技新城和兴路1510号

咨询电话:0631-5712909、5712908、5712907

电话传真:0631-5712666

学院网址:http://www.sddfvc.edu.cn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