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学院2025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桂林学院2025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以及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桂林学院
学校标识码:4145013641
学校类型:本科层次全日制民办普通高校
学校地址:广西桂林市雁山区雁中路3号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成立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录取日常事务。
第四条 成立学校招生工作纪检监察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调查处理招考投诉及有关招生违纪事件。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规则
第五条 经教育部审核批准,学校面向全国实施计划招生。学校各本科专业的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六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实施录取。实行高考改革的省(市、自治区)严格按照学校提前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和各省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考生选考科目须满足学校专业科目要求。
第七条 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投档规则确定提档比例。
第八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对进档考生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专业录取过程中,投档成绩相同时,按考生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投档同分排序规则执行。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其投档成绩由我校调剂录取到仍有缺额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九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广播电视编导除外)均使用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的艺术类统考(联考)成绩。录取时,按考生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关于艺术类专业的投档规定,专业课考试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艺术类本科省控分数线的进档考生,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具体录取原则如下:
(一)音乐学、舞蹈学、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录取过程中,投档成绩相同时,按考生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投档同分排序规则执行。
舞蹈学专业要求女生身高1.58米以上、男生身高1.68米以上。
(二)设计学类专业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录取过程中,投档成绩相同时,按考生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投档同分排序规则执行。考生所报设计学类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其投档成绩由我校调剂录取到设计学类仍有缺额的专业;对不服从设计学类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 体育类专业的录取,按考生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关于体育类专业的投档规定,对体育高考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体育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录取过程中,投档成绩相同时,按考生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投档同分排序规则执行。考生所报体育类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其投档成绩由我校调剂录取到体育类仍有缺额的专业;对不服从体育类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经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
在我校投档线上按专业志愿录取过程中,因生源不足、且无专业志愿考生调剂录取时,将视总体生源情况,在省级招生部门的政策范围内申请适当调低投档分数线,或申请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到学前教育、体育教育专业;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设计学类专业;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Ⅱ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蓝、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
考生在填报专业时须注意专业是否体检受限。
第十三条 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根据学校向学生和社会公示的最新标准执行,详情可参阅我校收费公示信息。全日制本科专业实行学分制收费,学生入学时须按照规定的标准预缴学费,毕业(离校)时根据学生实际修读情况结算学费。
预缴学费标准为:
(一)音乐学、舞蹈学、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数字媒体艺术、工艺美术等专业24,800元/生.学年;
(二)汉语言文学、英语、小学教育、学前教育、数学与应用数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电子信息工程、物联网工程、数字媒体技术、工程造价、城乡规划、医学信息工程、智能测控工程、法学、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运动康复等专业22,000元/生.学年;
(三)商务英语、越南语、泰语、新闻学、数字出版、汉语国际教育、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会展经济与管理、健康服务与管理、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互联网金融、投资学、保险学、工商管理、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资产评估、电子商务、物业管理、物流工程等专业19,800元/生.学年。
住宿费标准为:
(一)二期校园新建3栋学生公寓(含洗衣机使用费):
二人一室(空调房)4500元/生.学年
二人一室无障碍间(空调房)3500元/生.学年
四人一室(空调房)3500元/生.学年
(二)木龙湖家苑、南溪家苑(含洗衣机使用费):
二人一室(空调房)4000元/生.学年
四人一室(空调房)3500元/生.学年
(三)象山家苑、叠彩家苑、伏波家苑、独秀家苑、芦笛家苑、七星家苑:
改建前四人一室(空调房)1400元/生.学年
改建后四人一室(空调房)2200元/生.学年
(四)桂湖家苑、榕湖家苑、杉湖家苑:
改建后六人一室(空调房)1800元/生.学年
改建后八人一室(空调房)1200元/生.学年
改建前八人一室(空调房)1000元/生.学年
住宿费按照实际住宿楼栋及房型标准收费。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遵循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教育厅关于规范我区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3〕1号)内容及标准执行,主要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服务性收费:档案资料查证及翻译费10元/人次;借阅图书滞还费0.1元/册.天;学生宿舍热水费38元/立方米;学生课余时间使用计算机收费1.5元/小时;学生课余时间使用语音室收费3元/机时;学生课余时间使用琴房收费3元/小时;伙食费自愿入伙,据实结算;校医务室诊疗费按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收取。
(二)代收费:体检费、军训及校服服装费按实际收取;超定额水电费,按照自治区水电价格收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政府部门实际参保标准收取。
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详情可参阅我校收费公示信息。
第十五条 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退(转)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缴纳的费用按照上级文件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一律根据实际学习时间计退学费。学习时间一学期按5个月、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具体规定按《桂林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教学培养与奖助政策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非外语类专业教学活动中,涉及外语的可选择修读大学英语、基础越南语或基础泰语作为通识教育平台必修课程。
第十七条 学生奖助学金的评审,参照《桂林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桂院政学工〔2023〕28号)、《桂林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桂院政学工〔2023〕29号)、《桂林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桂院政学工〔2023〕30号)、《桂林学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实施细则》(桂院政学工〔2023〕32号)、《桂林学院学生校级奖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桂院政学工〔2022〕15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学历证书与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学习成绩合格者,达到毕业要求,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桂林学院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根据桂林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相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相应学科门类的桂林学院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根据学校有关要求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桂林学院招生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咨询及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广西桂林市雁山区雁中路3号
邮政编码:541006
招生咨询电话:0773-3696116、18207733292(录取期间的联系电话将在我校的网站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