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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轻工职业学院外国留学生招生管理办法

时间: 2018-07-03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8990 收藏



为规范我院外国留学生招生工作,进一步推动和发展我院留学生教育事业,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共同制定的《关于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院成立外国留学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工作计划、招生宣传、讨论招生工作中重大事宜,并设立招生监察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的监督和学生投诉、申诉及处理。

第二条 学院在各国晋江商会设立招生联络点。宣传招生处协同对外合作交流处联合制定外国留学生招生办法、公布招生章程,按规定招收外国留学生。外国留学生名额不受国家招生计划指标的限制。

第三条 每学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院实际情况确立并公布对外国留学生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以人民币计价收费。

第四条 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申领《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并如实填写。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来华的学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考核。对外合作交流处协同宣传招生处,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具体制定录取办法及录取流程并及时报送审批。

第六条 外国留学生申请者需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并提供护照、最高学历证书、成绩单和毕业中学校长或当地侨领的推荐信。

第七条 马来西亚留学生还需提供在SPM每门成绩D以上或独中统考5门相关科目36点以内,申请对象为华文独中学生、国民型中学学生等。

第八条 外国留学生在收到我院寄出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后及时带上有关材料到中国驻当地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留学签证。

第九条 外国留学生应当持普通护照和“XI”字签证按时来校办理学习注册手续。入境后10个工作日内由我院对外合作交流处协助到晋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办理居留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有外国护照,在我院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十一条 学院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专科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包括汉语进修生、校际交流生以及各类短期培训生。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宣传招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