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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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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师范类丨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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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大学2025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25-05-16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9 收藏

长春师范大学2025年招生章程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2025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长春师范大学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本科学校

层  次:本科

第四条 长春师范大学长吉校区: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远达街道长江村委会长吉北线677号

长春师范大学乐群校区: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荣光街道同兴社区吉林大路3291号

长春师范大学北湖校区: 吉林省长春市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奋进乡一间堡社区

第二部分  收费标准

第五条 学费收取标准

本科专业:

法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800元;

社会工作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800元;

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280元;

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800元;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400元;

车辆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940元;

智能制造工程(校企合作)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000元;

人工智能(校企合作)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500元;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940元;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400元;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环境科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400元;

会计学(校企合作)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000元;

行政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280元;

跨境电子商务(校企合作)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000元;

图书馆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800元;

旅游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教育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800元;

科学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280元;

人文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800元;

教育技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280元;

学前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280元;

小学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280元;

特殊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800元;

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体育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

运动训练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000元;

经济与金融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800元;

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

物理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

应用物理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

化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

地理科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

地理信息科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

生物科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

生物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

应用心理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

历史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

文物与博物馆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00元;

汉语言文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

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00元;

英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

英语(五年制)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

俄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

德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00元;

法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00元;

西班牙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00元;

日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00元;

朝鲜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00元;

广告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200元;

音乐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820元;

舞蹈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200元;

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200元;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820元;

表演(校企合作)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元;

动画(校企合作)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元;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200元;

美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940元;

绘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400元;

书法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400元;

环境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400元;

数字媒体艺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400元;

视觉传达设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第三部分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长春师范大学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

第四部分  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 学生资助政策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师范生公费教育、勤工助学和“绿色通道”等内容。

此外,我校还设立校级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项目;通过资助品牌活动“爱心百日行”,走访我校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家庭,送去学校的爱心资助物品;学校还积极加强社会资助项目引进力度,设有助学金社会资助项目。

第八条 有关申请程序

入学前,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咨询并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入学后,高校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家庭经济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五部分  录取说明

第九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英语专业、英语(五年制)专业、日语专业、俄语专业、朝鲜语专业、德语专业、法语专业、西班牙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旅游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主干课用英语授课,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其他专业语种不限。

第十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招生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 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有关专业不予录取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化学、环境科学、学前教育、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

2.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美术学、绘画、动画(校企合作)、视觉传达设计(中外合作办学)、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体育教育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我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如生源省份投档比例有特殊规定,按生源省份投档比例要求执行。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考生,如同一批次同一科类院校志愿(专业组)含两个及以上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时,考生填报其中一个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且服从专业调剂,则视作该生同意调剂到该院校志愿(专业组)中其他未录满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投档时,学校认可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制定的加分政策。

(一)普通类专业

1.普通类专业投档后,无特殊要求的省(区、市)根据考生投档成绩,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进行专业调剂,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其他未录取满额专业,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对于投档成绩低于所报专业志愿要求,又不服从调剂或服从调剂但不符合未满专业录取要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2.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若考生所在省份规定了相关的排序方法,则按其办法执行,若无规定,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以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理科类以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不分文理类以语文、数学、外语、综合(选考科目中单科最高成绩、选考科目中单科次高成绩,或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3.对口专业

对符合对口专业招生录取条件的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以数学、语文、外语、综合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4.英语专业、英语(五年制)专业要求英语成绩不低于英语科目总分的70%。朝鲜语专业只招收非朝鲜族考生。

(二)艺术类专业

除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外,我校投放艺术类相关专业招生计划的省份,若该省份艺术类专业有统考规定,考生需持有该省该专业统考合格证方可报考,专业课成绩为省统考成绩。

艺术类各专业投档进线后,录取时按照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由高到低以及报考专业顺序由先至后的原则录取,同时优先录取有专业志愿考生。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进行专业调剂,根据考生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其他未录取满额专业;对于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低于所报专业志愿要求,又不服从调剂或服从调剂但不符合未满专业录取要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课成绩高的考生;若专业课成绩相同,则按文化课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若招生省份有相关规定,按照要求执行,若无规定,以语文、外语、数学、综合(选考科目中单科最高成绩、选考科目中单科次高成绩,或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安排在普通类专业相应批次录取并执行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三)体育类专业

1.体育教育专业:

考生须参加各省组织的专业加试,成绩合格且文化课成绩达到本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投档后,按照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课成绩高的考生,若专业课成绩相同,则按文化课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若招生省份有相关规定,按照要求执行,若无规定,以语文、数学、外语、综合(选考科目中单科最高成绩、选考科目中单科次高成绩,或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2.运动训练专业:

按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符合国家运动训练专业报考条件,通过国家体育总局统一组织的体育专项考试及文化考试,成绩达到国家体育总局划定的文化成绩录取控制线者,按(文化成绩/6)×30%+体育专项成绩×70%,分项目分性别择优录取。

(四)省属公费师范生和优师计划专业只招收吉林省考生。

①在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中,考生须要在录取期间签订协议,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后方能办理录取手续。

考生选择定向就业地区时,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分数高的考生优先选择定向就业地区。录取过程中,考生在签订协议或选择定向就业地区过程时,因考生放弃志愿被退档而导致某些专业、定向就业地区出现空缺,则从其他未录取的考生中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进行递补录取,额满为止。

②在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中,录取期间不签订协议,报考即为接受定向就业协议所有条款,考生在入校报到时签订定向就业协议。

考生在填报该类专业志愿时,须慎重考虑。若考生填报了该专业志愿,则视为考生有意向并同意定向到该专业中所有的定向就业地区。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考生签订协议后,方可正式注册入学。

考生选择定向就业地区时,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分数高的考生优先选择定向就业地区,艺术、体育类等特殊类型专业,按相应专业的录取原则确定考生签约顺序。

(五)如此录取原则有违考生所在省(区、市)有关文件精神,则遵循考生所在省(区、市)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其他说明

1.校企合作办学专业:

表演专业、动画专业是我校与长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办学专业。

人工智能专业是我校与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办学专业。

会计学专业是我校与新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办学专业。

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是我校与福建海狮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办学专业。

智能制造工程专业是我校与长春三友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合作办学专业。

2.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旅游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是我校与澳大利亚南十字星大学合作办学专业。

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视觉传达设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是我校与俄罗斯克麦罗沃国立文化学院合作办学专业。

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是我校与美国塞基诺谷州立大学合作办学专业。

3.本科少数民族预科生预科阶段就读地点在吉林省教育学院少数民族预科班培训基地。

4.英语(五年制)专业:采用“英语+小语种”复语人才培养模式,分别为英日双语、英西班牙或英法双语。

5.省属公费师范⽣和优师计划专业只招收吉林省考⽣。在签订协议或选择定向就业地区过程中因考⽣放弃志愿⽽ 导致某些专业、定向就业地区出现空缺,则从其他未录取的考⽣中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进⾏递补录取, 额满为⽌。

第十四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ccsfu.edu.cn/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长吉北线677号

联系电话:0431-86168222

第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各省(区、市)招生政策执行。此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