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佳木斯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大高素质人才培养力度,充分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和《佳木斯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原则与条件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应该在学生自愿申请的前提下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集体决议,维护教育公平,并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二)尊重学生兴趣,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兼顾专业培养规模、办学条件和学生专业素质能力。
(三)申请转专业学生的高考科目必须符合拟转入专业对高考科目的基本要求。
(四)转专业仅限于相同学制专业之间。
(五)坚持“兴趣+专长”为主原则,综合设置考核标准。其中,第一学年所修课程(不包括公共选修课)成绩占40%,“兴趣+专长”考核笔试占40%,结构化面试占20%;“兴趣+专长”笔试和结构化面试考核由转入学院组织。
(六)存在原专业课程有一门及以上不及格,或处于警告以上纪律处分期内的学生,通过考核后需降级转入新专业学习。
(七)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时间定为第三学期期初。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转专业:
(一)在完成第一学年学业后,可申请转专业。
(二)休学创业或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经学校审核可优先考虑。
(三)因留降级、休学期满复学、预科期满后原专业发生变化的,经审核可转入相近专业。
(四)因突发身体疾病已不适合原专业学习或存在严重学业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且能够在规定学业年限内完成学业的,经学校审核可降转入新专业学习。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申请转专业:
(一)按特殊计划类型招生录取的学生,包括:免费医学生、专升本、对口升学、中外合作办学、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生、中(高)本贯通、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强基固边”专项定向就业招生等,或者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二)艺术类、体育类、普通类三者之间跨类别的。
(三)在校期间已转过专业,或者由其他学校转入的学生。
(四)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应作退学处理的学生。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相关部处和各学院主要负责人组成。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转专业工作的领导、决策、指导和监督。
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转专业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转专业工作的组织安排。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不少于7人的转专业考核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成员包括相关专业负责人,负责本学院转专业工作。
第四章 程序与监督
第八条 程序
(一) 各学院依据教学实训条件、师资力量等实际情况,确定各专业计划转入人数和转入学生考核细则,报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教务处发布转专业工作通知,附各专业计划转入人数。
(三)学生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填报转专业申请表,每位学生最多可填报两个专业志愿。
(四)各学院汇总学生转专业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统一报送教务处。
(五)教务处公布各专业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由学院转专业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兴趣+专长”笔试和结构化面试考核,汇总成绩后报送教务处。
(六)教务处按照“第二章第三条(五)”进行综合评定,形成转专业学生名单,经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校长办公会同意后进行公示。
(七)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转入新专业学习。
第九条 监督
(一)转专业计划数、考核细则、转专业学生名单、监督电话和邮箱依法依规进行公示,坚决执行“三重一大”制度。
(二)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为转专业考核工作第一责任人。
(三)纪检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学籍与成绩
第十条 学籍
(一)学生转专业后,学号保持不变。
(二)转出学院依据学生转专业通知书为学生办理相关手续,接收学院负责指导学生补修有关课程,并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选课。
第十一条 成绩
(一)学生转专业后,要按照转入专业培养方案完成规定课程学习任务方能毕业。所缺的课程应由转入学院安排补修(或自修)并参加课程考核,汇总《佳木斯大学转专业学生修读课程核对通知书》报教务处备案。
(二)转专业前已修读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相同或相近、其学分数与要求等同于或高于转入专业的,成绩合格者可以相抵;其余成绩合格的课程可以根据转入专业的教学要求,作为部分选修课学分予以确认。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转入新专业的学生学费收费标准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佳木斯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佳大校发〔2022〕19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