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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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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师范大学2025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25-05-16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19 收藏

内蒙古师范大学202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2025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内蒙古师范大学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基本情况

学校名称:内蒙古师范大学 

学校校址:

赛罕校区:呼和浩特市昭乌达路81号

盛乐校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盛乐经济园区

办学层次:具有研究生(博士、硕士)教育、本科教育等多层次、多形式的办学体系。

办学类型:国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自治区重点大学。

毕业证书种类: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了书记、校长任主任,分管副校长,学校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院长组成的学校招生委员会,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在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履职尽责。

第四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设在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六条 学校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本校分省来源招生计划。学校不设置预留计划,一次性将招生规模计划全部投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原则上投档比例不超过105%;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原则上投档比例不超过120%。

第七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录取。

第八条 学校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分类设置计划。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设置计划。

第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学校根据生源省份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考生志愿依次录取。各志愿之间无级差。

第十条 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相关考生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分值。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

第十一条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录取时出现同分确定先后顺序时,先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优先录取政策,再按各省同分择优投档办法执行。当考生所报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录取时,对于服从专业调剂的,将调剂录取到目前尚有空余计划的专业(不符合相关专业录取要求的不予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对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予以正常录取。

第十三条 特殊要求

(一)英语专业要求考生外语语种为英语且英语基础扎实。

(二)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主要面向民航领域培养专门人才,身体条件需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的《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 CCAR-67FS)中乘务员及安全员的体检相关标准。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视野异常、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的考生不予录取。

因就业及培养需要,身高建议要求:女生净身高为163cm~175cm;男生净身高为175cm~185cm。不在此身高范围内的考生不建议报考。

(三)音乐类专业考生的声乐、器乐种类必须符合专业方向或备注中的要求。

(四)公费定向师范生、优秀教师定向培养计划只录取有专业志愿考生,不接收专业调剂。招生对象为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高考报名条件的优秀高中应届毕业生。  

(五)校企合作办学各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考生,不接收专业调剂。

(六)对于原民族语言授课的考生,在报考我校历史类(专项类)、物理类(专项类)专业时不要求蒙古语文考试成绩。

(七)公共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和日语,其他语种考生,入校后需要在英语和日语中选择进行公共外语学习。

(八)旅游管理(国际本科互认课程)专业,外语只开设英语,其他语种考生慎报。

(九)根据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有关补充规定,色觉异常Ⅱ度、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的不予录取专业有:化学、生物科学、生物技术、生态学、考古学、美术学、绘画、视觉传达、环境设计、服装设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以内蒙古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财政部科教司、教育部财务司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的高校本专科学生资助政策。

第十六条 本科招生工作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确保招生章程、招生资格、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按规定公开。

第十七条 

内蒙古师范大学官网:https://www.imnu.edu.cn

招生信息网址: https://zs.imnu.edu.cn/sy.htm

招生咨询电话: 0471-4392514

招生监督电话: 0471-4393311

接听电话时间为:上午9:00-11:30;下午14:30-15:30

第十八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及个人开展考试招生相关工作。本章程由内蒙古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