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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考点高职单招考试公告

时间: 2025-03-17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7096 收藏

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考点

2025年高职单招考试公告


各位考生:

2025年高职单招考试将于2025年3月22日进行。为方便广大考生参加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和时间

考试科目和时间见下表。


2025年高职单招考试考试科目和时间安排表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生类别

考试科目

考试方式

2025年3月22日

09:00—11:30

普高类

文化素质考试

语文、数学、英语

闭卷、笔试

中职类

文化素质考试

语文、数学、英语

闭卷、笔试

2025年3月22日

14:30—16:00

普高类

职业技能综合测试

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

闭卷、笔试

中职类

职业技能综合测试

职业技术理论知识

闭卷、笔试

二、考前考场试坐

(一)考场试坐时间

考场试坐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2025年3月21日11:00-11:40,考场内试坐。11:45将进行应急疏散演练,请听从监考老师安排。

2.第二阶段:2025年3月21日14:00-15:00,考场外查看。此时段到考点的考生可进入楼栋查看考场所在楼层及位置,但不能进入考场内。

3.2025年3月21日15:00以后,试坐结束,将封闭所有考场及楼栋,考生不能进入。

(二)试坐要求

1.考生凭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进入考点。提前半小时到校查询考场所在教学楼栋。

2.进入考场前将进行安检,严禁考生携带手机、智能手表、智能手环等带有通讯拍照功能的物品进入考场。可由家长或朋友代为保管。或存放在考点手机等电子设备集中存储处(考点厚德广场国旗旁)。

三、考试纪律

请考生认真阅读《考场规则》(见附件1)《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及处理办法》(见附件2)。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相关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考试电子档案,并由考点将违规考生的相关材料逐级报省教育考试院;涉嫌犯罪的,由考点或教育考试机构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 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试坐和考试当天进校提示

1.3月21日和22日,所有考生从学校西南门进入考点(都江堰市天府大道聚源段8号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西南门),送考车辆一律不进校。

2.3月22日,考生家长、亲属等与考试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考点。


附件:1.考场规则

2.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及处理办法

3.乘车路线(附考点西南门照片)




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2025年3月17日


附件1:

考 场 规 则


一、考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考生凭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进入考点。严禁考生携带手机、智能手表、智能手环等通讯工具、手表、易燃易爆物、管制器具等物品进入考点。考生2B铅笔、0.5毫米的黑色墨迹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只能装入透明文具袋,其他任何物品(如书包、文具盒、各种“垫板”、书籍、纸张、计算尺、计算器、涂改液、修正带等)一律不准带入考场,统一放在考场外“非考试物品暂放处”。考生不得着校服、制服参加考试,不得穿戴有金属的衣物和饰品。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等用品。考生准考证正面、反面均不得涂改或书写。

三、考生应按要求接受安全检查。考生进入考点时应通过智能安检门安检,如智能安检门报警,考生应听从安检人员提醒,自查并拿出报警物品,放置在手机集中存放点,再次排队通过智能安检门。正常通过智能安检门后,考生不得在考点内滞留、聚集,直接到自己的考场接受人工安检。在人工安全检查过程中,如安检设备报警,考生要自觉向监考员解释、出示相关报警物品,并按要求放入指定存放点后再次进行人工安检,经安全检查合格后,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放在考桌上角的座位号旁。因身体原因,不能进行安全检查的考生(如装有心脏起搏器等),须提供高考体检医院出具的证明,对拒不配合检查的考生,监考员有权阻止其进入考场,责任由考生自负。

四、试题均在答题卡上作答,在得到答题卡后,须仔细阅读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考生须在答题卡的规定区域用0.5毫米黑色墨迹签字笔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和座位号,并在答题卡背面左上角用2B铅笔填涂自己的座位号;考生的缺考标记由监考老师填写,考生禁填;得到试卷(卡)后,考生须立即核对试卷(卡)是否当堂考试科目,清点试卷的张数、页码,检查试题有无漏印、字迹不清或试卷(卡)有无破损;在监考员粘贴条形码后,考生须认真核对条形码,若发现条形码上打印的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与本人不符,应立即举手询问。

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条形码作为扫描中识别考生信息的主要依据,考生应保持条形码的整洁和完整,严禁在条形码上面写画,若发现条形码有损坏、错贴,考生不能作任何处理,立即报告监考员。

保持答题卡面清洁,不得折叠,不得撕破。

凡漏填、错填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题卡,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五、考场内所置挂钟仅作参考,开考和终考时间以考点统一信号为准。

六、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该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

七、开始作答时,选择题部分须用2B铅笔规范填涂;非选择题部分使用0.5毫米黑色墨迹签字笔或钢笔书写,书写时,所有科目一律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不得使用铅笔、红笔、蓝色钢笔或圆珠笔等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题卡上作任何标记;作图题可先用铅笔绘出,确认后再用0.5毫米黑色墨迹签字笔描清楚。

严禁在答题卡的图像定位点(黑方块)周围作任何涂写和标记;严格按照答题要求在指定的区域内答题,切不可超出答题区域的黑色边框,超出黑色边框的答案无效;凡印有方格的试卷,要一字一格书写;一律不准使用添卷纸,也不准答在草稿纸上;答题时若需对答案进行修改,可用修改符号将该书写内容划去,然后紧挨着在其上方或下方写出新的答案,修改部分书写时与正文一样不能超过该题答题区域的矩形边框,否则修改的答案无效;禁止使用涂改液、修正带改错或用胶带纸粘扯欲修改的内容。

八、考生对试题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员询问。但若不涉及试题内容,涉及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待监考员走近后询问;考试过程中,原则上不得上厕所,若确需上厕所,应举手示意,经监考员同意,由场外工作人员陪同前往并返回考场;生病不能坚持考试,应举手示意,经监考员同意,由场外工作人员陪同到考点临时医务室,经简易治疗能坚持本堂考试的,场外工作人员再陪同回考场继续参加考试,考生耽误的考试时间一律不补;不能坚持考试的,不再返回考场。

经批准离开考场后返回的考生,须再次进行安检。

未经监考员同意而擅自离开考场的考生不得再返回考场继续参加考试,但在本堂考试终考前30分钟以前,考生不得离开考点,只能在考点内指定地方等候。

九、考场内保持安静;考生应独立思考,独立完成答题;提前出场的考生要按答题卡在上,其下依次为试卷、草稿纸的顺序整理好放在桌上,坐待监考员检查同意后,方可出场;考生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十、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笔停止答题,并按照答题卡在上,其下依次为试卷、草稿纸的顺序整理好,放在桌上,坐待监考员逐一检查验收后统一离场。

十一、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得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员。

十二、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相关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考试电子档案,并由考点将违规考生的相关材料逐级报省教育考试院;涉嫌犯罪的,由考点或教育考试机构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 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2: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及处理办法

违规行为

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9条:□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抄袭他人答案的;□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 5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5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5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5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5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5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5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5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5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6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6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6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6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6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6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6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6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6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7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7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7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7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7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8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8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8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8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8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91.组织团伙作弊的;□9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9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9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附件3:

乘车路线


1.成都各长途汽车站→成都茶店子长途汽车站→都江堰市客运中心(李冰广场)→公交线路104或201A→学校西南门(工商学院站)。

2.成都火车北站→地铁1号线或7号线转2号线→犀浦→乘坐成灌快铁至都江堰站→公交线路104或201A→学校西南门(工商学院站)。

3.成都东客站→地铁2号线→犀浦→乘坐成灌快铁至都江堰站→公交线路104或201A→学校西南门(工商学院站)。


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西南门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