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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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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25-05-22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0 收藏

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2025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江西省有关规定,结合学院招生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名称: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院标识码:4136012934

第五条  办学地点:江西省赣州市

第六条  办学性质:学院现为国家优质专科高职院校、中国特色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单位,是江西省政府直属,江西省教育厅代管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八条  毕业颁证: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颁发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决策机构。

第十条  招生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审议制定学院招生章程、招生工作规定,确定学院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等,决定学院有关招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章 招生专业和计划

第十二条  招生专业详见学院官网,具体以各省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省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办学实际情况,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普通高校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参加全国文化统考的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确定专业。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专业计划情况进行调剂;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若有“同分排位”,按同分排位的先后顺序依次录取;若无“同分排位”,则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六条  我院高职单招招生专业及录取原则,按照《学院2025年高职单招工作方案》执行。

第十七条  实行高考制度改革的省份,在遵守生源地招生录取政策的基础上执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所有专业外语语种不限,招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九条  符合加分条件投档的考生,按生源地招生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学院严格执行江西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高职普通专业学费均为每年5000元;风景园林设计(中外合作)专业学费为每年16000元。学费标准如有调整,按省政府批复后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不同住宿条件,住宿费每年700-900元。

第七章 助学措施

第二十三条  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我院,可通过学院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院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八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十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97-8259288、8305312、8339815

纪委监督电话:0797-8306559

传    真:0797-8305033

邮    箱:jxhjxyzsc@163.com

学院网址:http://www.jxhjxy.com

招生处网址:https://www.jxhjxy.com/zsc

学院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经开区东江源大道555号,邮编:341000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学院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各专业不另设体检要求。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及未尽事项由学院招生委员会或其授权的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