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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职业技术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25-06-18 来源: 泸州职业技术学院 浏览量: 54 收藏
四川省/综合类/公办/四川省
排名: 第0名
综合指数: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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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及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章学校概况第二条学校全称、国标代码及主管部门学校全称:泸州职业技术学院;主管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第三条学校层次、办学类型、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证书种类学校层次:高职专科;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泸州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所有课程,获得毕业要求的学分,符合毕业条件者由学校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第四条办学地点: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长桥路2号。第三章招生计划第五条学校根据当年国家和省市招生政策,结合学校办学
条件、专业结构、生源质量、社会需求、就业情况等科学合理编制本年度招生计划,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向社会公布。第四章录取规则第六条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根据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的方法录取新生。第七条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学校采用“志愿优先”的原则,在第一志愿录取不满额的情况下,我校愿意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第八条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进档考生根据“志愿清”的规则分配录取专业,即志愿优先,再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配,将由学校根据考生分数和各专业具体情况调配到相应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配,则作退档处理。考生在填报时建议按照自己意愿填报两个以上专业志愿,并服从专业调配。第九条录取照顾政策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加分后总分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的考生与其他无加分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的考生同等对待。第十条艺术类专业招生实行“文化素质+专业能力”的考试评价方式,文化素质和专业能力各占50%。录取方式为术科成绩与文化成绩均上线的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
择优录取。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依次比较术科成绩、高考文化成绩,若还相同,再按《四川省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实施方案》中普通类高考文化成绩同分排序规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数学两科中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第十一条体育类专业录取方式为:术科成绩与文化成绩均上线的进档考生,按术科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术科成绩相同时,比较高考文化成绩,若还相同,则按《四川省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实施方案》中普通类高考文化成绩同分排序规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数学两科中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第十二条对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投档录取时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分投档或降分录取政策。第十三条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对男女考生和应往届生一视同仁,对各相关学科成绩不作特殊要求。第十四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学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对于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的学生,学校不予录取;对于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的学生,学校相关专业不予录取。
第十五条各专业录取语种不限,一经录取,所有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仅提供英语教学。第五章收费办法及资助政策第十六条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第十七条学生的国家教育资助项目和资助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部门有关政策执行。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考生被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按我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愿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校后,学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第十九条我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依法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二十条本章程通过学校招生网站和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一条学校招生部门的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长桥路2号邮政编码:646000电话:0830-3150305、3150102网址:http://www.lzy.edu.cn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校企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