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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综合类丨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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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 2024-07-08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785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为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发展专长,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专业学生。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遵循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所有转专业的学生必须通过转入学院的考核,并接受全校师生和社会的监督。所有相关管理人员、教师、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与程序;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将严肃处理,同时取消该学生转专业资格。

第四条 转专业工作由教务处负责,二级学院配合完成。

第五条 学校宏观调控转专业计划,各专业接收转入学生的具体人数由二级学院自行决定,但原则上应控制在该专业大学一年级学生人数的25%以内。转专业在每年的秋季学期末启动,根据教务处通知的具体日程办理。

第六条 转专业学生名单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二章 转专业资格及要求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只限一次。

第八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条件。

申请转专业学生应符合:在我校取得学籍的全日制本科一年级在读新生(含保留入学资格复学的学生),且在校就读时间一学期以上;注册手续齐备,缴清学费;对申请转入专业的课程安排、奖学金、学费收缴、职业规划等情况有明确认识,并完全接受。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考虑:

(一)学生近三年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与拟转入专业相关的学科及技能竞赛奖项(三等奖及以上)(需提供获奖证书原件)的学生;或学生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出版与拟转入专业相关的专著;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正规期刊(具有CN刊号)上公开发表与拟转入专业相关的研究论文;或以第一发明人申请与拟转入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并获受理或授权;或以第一发明人申请与拟转入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并获授权。

(二)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生理缺陷(须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断的原始病历)或因某种特殊困难(如专业停招等),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的学生。

第九条 二年级的学生因身体条件等特殊原因确需转专业的,可以提出申请,但须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十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复学学生转专业

(一)在休学创业期间取得显著成果的,在不违反学校转专业政策的前提下,可选择申请转入与其创业成果紧密相关的某一专业学习。创业显著成果包含且不限于创立公司并实际运作,并取得一定效益。

(二)大学生士兵正常退役办理复学时,在不违反学校转专业政策的前提下,学生本人可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学院审核,教务处复核,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可转入其他专业相应年级学习(特殊类型招生除外)。

第十一条 转专业只能在高考招生方式、招生类别、招生层次、考试模式、招生科类(选考科目)相同的专业之间互转。培养层次、招生类别不同的不能互转。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转专业:

(一)高考招生科类(选考科目)与所申请转入专业招生科类(选考科目)不一致的;

(二)正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

(三)留降级学生(原专业停招除外);

(四)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包括对口招生、专升本招生、中外合作办学等招生录取的学生);

(五)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或录取时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六)没有在规定时间申请转专业的学生;

(七)已经转过一次专业的学生;

(八)由外校转学进入我校就读的学生;

(九)有处分未解除的学生。

第三章 转专业程序

第十三条 转专业具体程序为:

(一)二级学院根据专业师资和教学资源等情况,制定转专业工作方案,包括接收专业名称、计划接收人数、接收条件、考核方式、考核内容及录取原则等。二级学院需将工作方案发布,并报送教务处备案。

(二)教务处集中公布各学院报备的工作方案。

(三)学生本人填写宿州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附必要的证明材料)提交所在二级学院,申请转专业时只能填报一个专业。

(四)各转出二级学院须在本学年度第二学期正式开学前完成对申请转专业学生的资格初审(初审结果须告知学生本人),并将拟同意转出学生名单和学生申请材料一同报送教务处。

(五)教务处按申请转入专业对学生进行分类统计,并将名单及附属材料提交相应拟接收二级学院审核。

(六)各二级学院成立考核小组,在第二学期第一周内根据学院转专业工作方案开展考核工作,考核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拟录取名单等材料盖章签字后报教务处。

(七)教务处将各二级学院拟录取名单汇总复核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八)公示。

(九)转专业名单公示期满后,学生应根据名单到转入学院报到上课。

第十四条 纪委办公室负责受理学生转专业有关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并调查处理。

第四章 相关说明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从录取专业转出前,应对拟转入专业全面了解,慎重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十六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学习,学校按转入专业的要求审核其毕业与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后,原已获得的成绩(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的,经转入二级学院确认后,予以承认。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未修的课程,须在后续学习时间内由二级学院统一安排补修。具体学分认定办法参照现行的《宿州学院普通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由教务处统一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十九条 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需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二十条 转专业学生可以在新专业试读一周,如不适应,经本人申请,转出学院、转入学院和教务处分别同意后可退回原专业学习,但不得申请再次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其宿舍的调整,按照学校宿舍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如有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不一致,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级开始执行,原《宿州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校教字〔2020〕23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招生就业处依据各自职能负责解释。